索引号 001008003001009/2021-36678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生成日期 2021-09-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司〔2021〕34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LCD11-2021-0002

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行政执法协调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2021年9月18日

温州市鹿城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涉及行政执法相关内容需要由司法行政部门发文或者由司法行政部门提请本级政府发文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条 文件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起草,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对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各方意见。

第四条 文件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起草部门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文件涉及社会稳定、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或性别平等保护内容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

第五条  报送司法行政部门的材料包括:

(一)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征求意见相关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形式、范围、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等;

(三)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提交《温州市鹿城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要求的材料。

材料不齐全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要求起草部门补正材料,起草部门不按要求补正材料,视为放弃发文申请。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材料齐备的文件草案进行审核。文件草案存在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文字技术等方面问题的,应当提出修改建议。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要求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流程进行。

第七条 对于重大分歧意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出建议并报请区政府协调。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文件草案进行审核后,应当按照工作流程发文或者提请本级政府发文。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及时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备。

经自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但是涉及行政职能配置争议的除外。

司法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主动进行协调。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书,应当载明争议的单位、争议的焦点及协商情况;

(二)相关的法律依据及争议各方的三定方案;

(三)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认为不属于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范围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在受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协调:

(一)行政执法部门双方无实质性争议的,由业务科室负责组织协调。

(二)业务科室协调不成,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双方争议较大的,由分管领导组织协调。

协调的内容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作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后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协调意见并报请区政府协调。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22日起实施。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