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1-36803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9-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21〕4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CD01-2021-0009 | 下载阅读版本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2.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信息化等项目。 3.区级国有企业、社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财政部门明确使用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资金,并出具财政统筹意见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区级国有企业、社会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自有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经区财政部门或国资主管部门确认不使用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资金,并出具企业自筹意见的,依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管理。 4.政府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四类。企业投资项目使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安排的政府投资资金的,可以依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管理。 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前期计划管理 5.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和项目前期计划管理制度,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生成、项目审批和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基础。 6.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已经批复;纳入前期计划的项目,应具有合理实际需求,功能内容基本明确,选址清晰,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基本合理。 7.区发改局于每年年末牵头开展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前期计划申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镇以及政府授权的国企、事业单位,按职责做好相关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谋划和申报,并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8.区发改局按程序会同区财政局,结合当年区级政府投资预算资金规模,综合考虑申报项目重要性、紧迫性、成熟度和资金来源,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前期计划,安排具体项目,由财政部门编入预算。 9.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初审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人大审议。 10.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年内确需开工建设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前,需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增列年度计划。 11.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计划和增补新开工项目: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完成年度投资计划; (2)理由合理充分、依据真实可靠,并已报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研究同意调整计划。 12.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中期调整需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13.对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年度投资计划进展严重滞后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后,报请区政府进行约谈,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管理 14.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通过浙江政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系统进行赋码和相关报批,确保平台全面应用“4个100%”:投资项目事项100%通过投资在线审批平台网上申报、100%通过投资在线审批平台网上审批、100%通过投资在线审批平台出具批文、100%全流程项目审批覆盖。 15.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统一项目代码制度,代码是项目的唯一身份标志,项目代码实行“一项一码”。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事项办理前申请赋码,应用管理部门凭码办理,应当统一使用项目代码办理项目审批到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的全过程。 16.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负责将各联审部门审查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文本及其他相关材料上传投资在线审批平台。建设单位对上传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17.为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18.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1)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2)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四、咨询评估、联审会议制度 19.强化投资决策在政府投资项目过程管理中的作用,特别是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长、技术条件复杂、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需开展项目可行性咨询评估、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评估,提升项目投资决策水平、建设效率和综合效益。 20.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初步设计文本。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组织评审或区发改局召开部门联审的方式对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初步设计进行审核把关。 21.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查根据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原则,规定如下: (1)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之前,宜开展联合审查。 (2)提早介入,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的即可进行联合审查,如有必要可组织现场踏勘。 (3)联合审查会议视项目情况邀请财政、住建、农业农村、执法、资规、生态环境等部门参会,参会部门需根据各自职能明确作出能否审批的意见或具体修改要求。不能审批的,应由相关部门说明原因,并在会议纪要中体现。不能当场作出审批意见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在出具会议纪要之前予以明确。 (4)为提高审批效率,简化审批流程,主要部门已书面反馈审查意见的,可视情况不再召开联审会。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管理 22.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需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其中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申请出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维修、装修和局部改造类政府投资项目,如果不涉及占地面积与用地性质调整、重要街道沿街立面改造,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以简化所需的规划、用地等前置审批条件。周转房等临时项目无法办理正式规划、用地手续的,应作为项目做地费用纳入相应建设工程,不单独立项。 23.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应当征询财政部门意见。项目建议书阶段可以不征询财政部门意见。 24.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调整重批,原则上不超过一次:(1)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2)项目单位报批的项目概算与已批复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不符,经认定确需要增加投资概算,且超过估算10%或2000万元以上的;(3)线性项目的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更,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重新报批的。 25.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原则上不得重新审批或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作出重大变更的,按相关会议纪要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书面审查意见,按新项目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初步设计审批管理 26.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由区发改局征询各职能部门意见后批准。 27.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投资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投资估算的10%或2000万元以上。经核定的概算超过可研批复估算,或资金来源发生变化的,应当征询财政部门意见。 28.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框架内,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初步设计变更不得突破原批复概算,单个政府投资初步设计变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由相关会议纪要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书面审查意见后予以审批。 2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 步设计原则上均不予重新审批、调整或变更:(1)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2)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报小建大的;(3)项目建设单位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做法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概算管理 30.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概算经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增加投资的,按照“先评估、后定责、再调整”的原则,概算调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31.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需对项目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区别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 32.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概算增加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明确责任追究意见,并提供书面审查意见后,按程序申请概算调整或报备:(1)国家政策或规划调整;(2)价格上涨;(3)水文和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4)自然灾害;(5)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等因素。 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概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先定责”:(1)合同履行不到位的;(2)项目管理不善的;(3)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的;(4)报小建大的;(5)其他非不可抗力原因。 34.概算调整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审查审批:(1)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对超概原因和责任进行分析,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2)由建设单位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启动概算调整审查程序;(3)由区发改局委托第三方造价单位对新编制概算出具审查意见;(4)由区府办牵头召开区级专题会议或区发改局牵头召开政府投资重点建设联席会议,组织各相关部门、专家进行概算审查联合会议;(5)征求财政部门意见,明确项目资金来源;(6)超过概算500万元以上或超概比例3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报区政府项目分管领导或区级专题会议最终审核同意,才能调整概算。 八、工期监管 35.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施工图纸不完整、建设资金不到位、现场拆迁或“三通一平”未到位的,原则上不应进行施工招投标。 36.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在招标文件合同主要条款中,细化工期违约责任;招标工期应当合理。 37.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后应相应调整工期计划。 38.建设单位加强工期管理,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对工程进度控制的义务。 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监管,依法将施工、监理单位工期管理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促使企业诚信履约。 对于擅自进行设计变更或非不可抗力因素延误进度,导致工期超期的,视情况由区纪委区监委开展调查,并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九、标后工程变更管理 39.适用范围:已批复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发包、发包时有明确工程量清单,在合同签订后的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包括:(1)工程设计变更;(2)材料与设备的换用;(3)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4)工程建设标准的改变及其他涉及造价的变更等;(5)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工程费用调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6)其他涉及工程投资的变更。 40.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职能部门联合成立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工程变更监管联席会议小组(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小组)。 区发改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合同内容变更的监督和管理,组织重点建设联席会议研究,负责重大工程变更方案费用控制金额的核定。 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合同内容变更费用监管和结算备案,会同区发改局、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对工程变更方案的联合审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的监督管理工作,是项目工期和概算变更的监督主体,负责组织本行业项目一般工程变更的审查,重大工程变更必要性及技术方案审核,会同区发改局做好对重大工程变更方案的联合审查,负责一般工程变更方案费用控制金额的核定。 建设单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工作,组织变更的实施。 41.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工程变更实行严格控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投资规模。未批先建的重大工程变更,区发改局原则上不予受理。 工程变更涉及初步设计调整(含概算调整)的,需重新审批初步设计(概算调整)方可进行工程变更。采用EPC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后的总造价原则上不可超过合同价。 42.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等级分为重大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 重大工程变更指工程单项变更增减造价5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建筑材料(设备)变更增减造价20万元(含)以上的。 一般工程变更指工程单项变更增减造价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单项建筑材料(设备)变更增减造价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 43.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形成专家论证会议纪要,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44.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预算情况复杂的,应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45.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明确处理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变更。 46.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变更申请文件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登记表)》(附件1);(2)《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单》(附件2);(3)《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建筑材料(设备)变更申请表》(附件3);(4)工程变更报告,明确项目基本信息、工程变更原由、变更内容及变更预算、变更事项研究论证程序等;(5)工程立项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6)工程变更图纸、联系单及原工程设计图纸;(7)行业专家论证意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8)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告(情况较复杂的重大工程变更);(9)建设单位集体研究会议纪要;(10)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47.涉及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变更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审查审批:(1)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局提出重大工程变更申请,同时将变更材料分送联席会议相关单位;(2)区发改局组织重点建设联席会议,开展工程变更联合审查,必要时邀请专家与会;(3)联席会议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区发改局出具重点建设联席会议纪要;(4)建设单位根据联席会议纪要实施,需报区领导审定的报经区领导审定后实施。 涉及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工程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48.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单项变更增加造价400万元(含)以上,建设单位及时将联席会议纪要上报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变更内容复杂,或单项变更增加造价2000万元(含)以上,建设单位及时将联席会议纪要上报区分管领导审核、报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49.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暗沟、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等且急需处理的情况,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建设单位可根据情况召开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等相关专业部门参加的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后边实施边按规定报批。抢修抢险应急工程以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建设单位在紧急处理后报批。 50.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原因引起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参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并根据合同扣除相应费用。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将参建单位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十、附则 51.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 附件:1.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登记表) 2.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单 3.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建筑材料(设备)变更申表 4.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照表 附件1 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登记表)
附件2 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单
附件3 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建筑材料(设备)变更申请表 金额单位: 元
附件4 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照表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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