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2-46474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11-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发〔2022〕11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CD00-2022-0014 | 下载阅读版本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文件予以修改: (一)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鹿政办〔2020〕27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点第(二)项第3点第(3)项“在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的前提下,对A、B类企业用地尽量降低土地出让底价,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原有的基础上下降一半”。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2个文件的通知》(温鹿政办〔2021〕36号中的该项条款同时删除。 (二)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城市数字科创园(核心区)试点项目建设及招商运营方案的通知》(温鹿政办〔2020〕48号)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六点第4项中“运营商对企业的退出要求需体现入驻企业十年内不得迁离注册地至温州市数字科创园(核心区)试点项目区域外,不改变在鹿城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2.删除附件1产业引导目录中“入驻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为新注册或从鹿城区外迁入,且注册地、地方贡献和统计归属均在温州城市数字科创园(核心区)试点项目地址”。 (三)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以及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温鹿政发〔2022〕56号)作如下修改: 1.将《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第8条中的“限上入统商贸企业奖励。限上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15亿元、30亿元,且增速达到30%以上的,每实现1000万元销售额分别给予1000元、1100元、1200元奖励”修改为“限上入统商贸企业奖励。限上批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15亿元、30亿元,且增速达到30%以上的,每实现1000万元营业收入分别给予2000元、2200元、2400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的区级地方财政贡献”。 2.将《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附则第3点中的“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纳入总量控制,不包括服务业企业首次上规奖励、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参展奖励、规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房租奖励、加大科技服务机构支持力度、开展楼宇梯队式培育、打造优质特色楼宇、特色楼宇奖励、楼宇招商奖励、楼宇活动补助”修改为“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纳入总量控制,不包括服务业企业首次上规奖励、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参展奖励、规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房租奖励、限上批发企业营收奖励、加大科技服务机构支持力度、开展楼宇梯队式培育、打造优质特色楼宇、特色楼宇奖励、楼宇招商奖励、楼宇活动补助”。 3.将《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附则第4点的最后增加“地方财政贡献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印花税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 4.将《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附则第5点中的“本政策自2022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修改为“本政策自2022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限上批发企业营收奖励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5.对《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执行责任分工表中第三点第(一)项9点“限上批发企业销售额奖励”增加备注“不纳入总量控制”。 (四)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科创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鹿政办〔2022〕21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点第(一)项中的“温州市鹿城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工发集团)全资子公司温州鹿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丰公司)受托作为科创基金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科创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修改为“委托符合工作要求的机构作为科创基金(母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母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科创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2.将第六点第(二)项中的“科创基金重点支持有行业或产业经验及背景的管理机构,对于在此领域有出色投资记录,行业排名在前50名的机构(具体参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或清科、投中等第三方知名机构发布的相关行业排名)及温州本土的管理机构所申请的子基金优先考虑支持。”修改为“引导鼓励对有行业或产业经验及背景的管理机构,在此领域有出色投资记录,行业排名在前50名的机构(具体参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或清科、投中等第三方知名机构发布的相关行业排名)申请子基金”。 3.将文件中涉及的“鹿丰公司”修改为“母基金管理机构”。 二、废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城区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温鹿政发〔2013〕26号)。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0日起施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8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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