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2-46892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12-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22〕82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01-2022-0015 下载阅读版本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鹿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温州(鹿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工作规程(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鹿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温州(鹿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十届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鹿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快推进温州(鹿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监管体系,确保市场采购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配套管理政策文件的通知》(温鹿政办〔2018〕8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市鹿城区轻工产品交易服务中心市场集聚区范围内采购的、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三)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循“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的管理原则。

二、职责与分工

(四)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工作,建立健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食品管理机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配合,依法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五)区商务局负责以下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运行、升级和维护;负责组织市场采购各经营主体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培训。

2.负责对市场采购各经营主体包括贸易代理商、采购商、供货商等实施备案管理及日常管理。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确定《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合格供货商名录》,并向海关报备。

3.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场采购各经营主体建立并落实质量安全检验验收、购销管理、溯源管理等制度;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协助做好对市场集聚区内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调查和后续处置工作。

4.负责督促供货商在与贸易代理商签订供货合同后,及时登录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录入待出口预包装食品的品名、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次号)、贸易代理商等信息,上传交易原始单据、检测报告/合格证明材料等。信息平台应把品名、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批次号)、贸易代理商等溯源信息设置为必填项。

5.负责牵头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共享市场采购贸易各经营主体监督管理情况、食品抽检结果、出口退货、国外通报等信息。

6.牵头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对需要海关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的事宜加强协调。

(六)鹿城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以下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鹿城区辖区内市场采购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按国内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对市场集聚区内预包装食品实施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对仓储地在鹿城辖区的食品开展抽样检验。负责推进“浙食链”系统在辖区内食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运用。

2.负责向外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3.与区商务局联合确定《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合格供货商名录》并向海关报备。

4.负责对市场采购集聚区内市场采购不合格食品后续处理实施监督管理;依职责配合海关开展国外通报、拒绝入境等不合格食品召回和调查工作,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责任

(七)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依照本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八)贸易代理商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建立审核制度。确认供货商列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合格供货商名录》内,审核供货商是否建立并执行质量安全检验验收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2.建立溯源管理制度。建立台账,如实记录报关单号、货物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供货商、生产企业、境外收货人等出口信息,并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2年以上。

3.建立不合格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因质量安全等问题被国外通报、拒绝入境的,应及时向海关、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主动开展质量安全调查,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需召回的食品应主动实施召回。

4.应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对出口市场在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等方面有监管或官方证书要求的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双边协议要求。

5.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质量安全调查等工作。

6.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九)供货商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按照贸易代理商确定的进口国(地区)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组织供货。

2.建立并执行质量安全检验验收制度,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测。

3.建立溯源管理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在温州鹿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注册并及时准确录入追溯数据,如实记录货物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企业、贸易代理商等信息,并留存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2年以上。原则上,要运用“浙食链”系统实现数字化商品溯源。

4.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录入真实有效的交易信息。

5.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质量安全调查等工作。

6.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四、监督管理

(十)监管部门发现市场采购经营主体存在以下情况的,按相关规定处理,视情形将其移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合格供货商名录》。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资格。

1.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2.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3.提供虚假信息的;

4.拒不配合监管部门工作的;

5.未按要求整改落实的。

五、附则

本规定由区商务局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23年1月7日起实施。

温州(鹿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工作规程(试行)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8〕6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8〕41号)、《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9〕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关于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检验监管事宜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1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配套管理政策文件的通知》(温鹿政办〔2018〕83号)等有关规定,为推动温州(鹿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试点工作,更好地开展相关预包装食品出口前市场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总体目标

按照“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的原则,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模式,配合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预包装食品出口监管工作,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预包装食品。

(一)特定区域。经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范围内采购、拟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预包装食品。

(二)特定主体。从事预包装食品市场采购贸易的贸易代理商,应当建立合格供方、商品质量检查验收、商品溯源等管理制度,向区商务局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在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提供经营场所、仓储场所等相关信息。

(三)指定产品种类及指定输入国。输往摩洛哥、加纳、阿尔及利亚、喀麦隆、智利、格鲁吉亚、黎巴嫩、新加坡、越南等东南亚、中东、南美及非洲国家或地区,且来自合法生产企业的糖果及巧克力制品、糕点及饼干、调味料、饮料、酒、水果罐头、面条(不含肉类成分)、蜂蜜、食用油、坚果炒货(熟制)、茶叶(摩洛哥除外)等预包装食品。

通过网络交易且无实体店铺(仓库)经营的预包装食品不列入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方式预包装食品范畴。

本规程所指预包装食品供货商为拟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单位。

三、职责任务

区商务局和区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分工负责我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区内预包装食品供货商的监督管理和我区拟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四、监管规程

(一)主体资格审查

区市场监管局强化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预包装食品经营资质、经营场所的勘验审查,明确准入和资质要求,切实加强事前审核把关。与区商务局联合确定《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合格供货商名录》,并将供货商名录通报海关部门。

1.经营资质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范围内的预包装食品供货商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预包装食品批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明确除登记场所外的仓储场所。

拟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供货商、贸易代理商应向商务、海关部门申请备案资质。

2.场所勘验

预包装食品供货商应在划定的区域内经营,展示拟出口预包装食品,并定期检查展品。经营、仓储场所及过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之规程,确保食品贮存安全。

3.制度要求

预包装食品供货商应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等,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同时应配备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

4.安全承诺

预包装食品供货商、贸易代理商均需签订《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保证产品质量、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召回不合格(问题)产品并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等内容。

(二)日常监管要求

强化对预包装食品供货商的日常监管,切实加强事中把控,督促供货商、贸易代理商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1.标准要求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预包装食品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食品标签应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标签标识要求。

2.追溯管理

预包装食品供货商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食品安全追溯工作。在温州鹿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注册并及时准确录入追溯数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原则上,要运用“浙食链”系统实现数字化商品溯源。

3.分级管理

(1)摸清底数。根据商务部门确定的预包装食品合格供货商名单,对预包装食品供货商进行登记建档。

(2)不定期开展培训工作,指导预包装食品供货商接入“浙食链”系统。

(3)分级监管。对已登记备案的预包装食品供货商实行分级管理,预包装食品供货商风险等级应为A级。

拟采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预包装食品根据需要应提供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

日常监管中加强巡查和抽样检测。其中,对销售较高风险预包装食品(如购销量较大、近一年以来曾被检出不合格或国内外发生过食品安全事件)的供货商巡查覆盖率实现100%,对风险较低预包装食品按照一定比例实施现场查验和抽样检测。必要时,联合海关、商务等部门开展监测,加大预包装食品抽检力度,对仓储地在鹿城辖区的食品开展抽样检验。

4.负面清单管理

充分利用已建风险信息数据平台信息,实行“负面信息否决制”,对发生以下负面信息清单所列情形之一的预包装食品供货商,不予列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合格供货商名录》:

(1)存在无证、无照或超范围经营的,或经营无生产资质的企业生产的预包装食品。

(2)未按要求在温州鹿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注册,或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录入追溯数据,或发现追溯信息与申报的出口预包装食品信息不一致,且拒不改正的;

(3)当前食品风险等级评定不属A级的。

(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注经营异常状态的。

(5)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近1年内有发生抽检监测不合格,且未落实查验义务的。

(6)近1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或受刑事处罚的。

(7)近1年内存在监督检查不符合规程,且拒不改正的。

(8)其他相关不符合情况。

(三)事后监管处理

对日常检查发现或经“浙食链”系统向属地监管部门推送不合格产品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库存信息的不合格产品应作如下处理:

1.针对鹿城本地生产食品。立即开展核查处置,并实施产品召回。不合格食品流向显示涉及出口的,及时抄告商务、海关部门。发现涉及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及时启动核查程序,并通报海关部门。

2.针对鹿城外的生产食品。立即开展核查,实施产品召回,向上游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抄送线索或商请协助调查,抄告生产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及商务、海关部门,督促供货商立即停止经营该生产企业产品,直至问题隐患消除。收到上游环节监管部门发出的案件线索时,及时展开调查。供货商再次经营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种食品的,应持有同批次产品第三方合格检验报告。

3.其他情况。检查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掺杂使假、违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问题食品等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强化食品生产源头监管

切实加强鹿城辖区拟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的生产企业日常监管,督促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指导企业接入“浙食链”系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

加强与海关、商务、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建立抽检检测、检查情况、信用水平等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的共商、共建、共享机制,互通食品安全信息,对相关部门通报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三)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与海关、商务、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

(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鼓励群众对市场采购贸易食品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各类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快速核实、迅速处理。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彻查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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