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2-4692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12-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图文】《温州(鹿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温州(鹿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工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


2022年12月7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了《温州(鹿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温州(鹿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现将该政策出台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全面推进温州(鹿城)市场采购预包装食品出口工作,根据《杭州海关关于同意温州(鹿城)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试点的函》(杭关食函〔2022〕175号),结合温州(鹿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际,制定以上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举措

(一)《管理规定》主要分为总则、职责与分工、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责任、监督管理、附则等五部分内容,对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责任、五种情节取消备案资格等作了明确规定。

1.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责任。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依照《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贸易代理商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建立审核制度。确认供货商列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合格供货商名录》内,审核供货商是否建立并执行质量安全检验验收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建立溯源管理制度;建立台账;建立不合格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对出口市场在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等方面有监管或官方证书要求的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双边协议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质量安全调查等工作等。

供货商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按照贸易代理商确定的进口国(地区)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组织供货;建立并执行质量安全检验验收制度;建立溯源管理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在温州鹿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注册并及时准确录入追溯数据;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录入真实有效的交易信息等。

2.五种取消备案资格的情节。监管部门发现市场采购经营主体存在以下情况的,按相关规定处理,视情形将其移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合格供货商名录》。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资格。

1.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2.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3.提供虚假信息的;

4.拒不配合监管部门工作的;

5.未按要求整改落实的。

(二)《工作规程》主要分为总体目标、适用范围、职责任务、监管规程、其他工作要求等五部分,对预包装食品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特定区域、特定主体、指定产品种类及指定输入国”、准入和资质要求、预包装食品供货商的日常监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1.总体目标:按照“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的原则,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模式,配合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预包装食品出口监管工作,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预包装食品。

(一)特定区域。经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范围内采购、拟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预包装食品。

(二)特定主体。从事预包装食品市场采购贸易的贸易代理商,应当建立合格供方、商品质量检查验收、商品溯源等管理制度,向鹿城区商务局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在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提供经营场所、仓储场所等相关信息。

(三)指定产品种类及指定输入国。输往摩洛哥、加纳、阿尔及利亚、喀麦隆、智利、格鲁吉亚、黎巴嫩、新加坡、越南等东南亚、中东、南美及非洲国家或地区,且来自合法生产企业的糖果及巧克力制品、糕点及饼干、调味料、饮料、酒、水果罐头、面条(不含肉类成分)、蜂蜜、食用油、坚果炒货(熟制)、茶叶(摩洛哥除外)等预包装食品。

通过网络交易且无实体店铺(仓库)经营的预包装食品不列入市场采购贸易出口预包装食品范畴。

本规程所指预包装食品供货商为拟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单位。

3.准入和资质要求。在主体资格审查上,强化对市场采购预包装食品经营资质、经营场所的勘验审查,明确准入和资质要求,切实加强事前审核把关。市监部门与商务部门联合确定《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合格供货商名录》,并将供货商名录通报海关部门。

4.强化对预包装食品供货商的日常监管,切实加强事中把控,督促供货商、贸易代理商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规程》,将对已登记备案的预包装食品供货商实行分级管理,同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实行“负面信息否决制”,对发生《规程》规定的负面信息清单所列情形之一的预包装食品供货商,不予列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合格供货商名录》。

三、适用对象

(一)《管理规定》适用于温州市鹿城区轻工产品交易中心市场集聚区范围内采购的、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工作规程》适用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预包装食品,且必须符合“特定区域、特定主体、指定产品种类及指定输入国”。

四、施行时间

《管理规定》和《工作规程》自2023年1月7日起施行。

五、解读单位和联系人

解读单位:温州市鹿城区商务局、鹿城区轻工产品交易服务中心,联系人:颜子禾,联系电话:0577-56555105。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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