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0/2022-46772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2-12-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2年11月30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制定了《温州市鹿城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政策出台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温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土地租赁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温国资委〔2021〕5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区属国有企业在保证履行经营职能和完成企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国有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区属国有企业将房产、土地等国有资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以及许可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而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应当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批和招租 区国资办负责全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属国有企业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下属各企业国有资产出租事项,对国有资产出租实施监督管理并向区国资办报告有关情况。区属国有企业负责办理本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的报批手续,承担出租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责任。 区属国有企业出租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区属国有企业审批(区属国有企业按内控制度自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区国资办备案;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区属国有企业审核后报区国资办审批(区属国有企业的直接报区国资办)。 (三)租金收入和出租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资产租赁业务的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人员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资产出租情况进行统计和检查。 (四)监督管理 各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盘活闲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出租国有资产要建立专门台账,逐一记录出租收入的收缴情况,按规定及时办理缴款手续,确保出租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并自觉接受区国资办、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附则 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区属国有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区国资办备案。 三、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解读人:张弘 业务科室:国有资产管理科 联系方式:0577-88358192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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