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2-42482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4-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22〕16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01-2022-0002 下载阅读版本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鞋类制造业、服装制造业、五金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租赁企业和其他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的行业企业实施工资保证金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鞋类制造业、服装制造业、五金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租赁企业和其他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的行业企业实施工资保证金的意见(试行)》已经2022年九届区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鞋类制造业、服装制造业、五金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租赁企业和其他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的行业企业实施工资保证金的意见(试行)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鹿城区实际,决定对鹿城区鞋类制造业、服装制造业、五金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租赁企业和其他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的行业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资保证金的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鹿城区鞋类制造业、服装制造业、五金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租赁企业和其他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的行业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工资保证金的实施标准

前述新开办的企业自开办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缴纳,已开办的企业自意见实施后1个月内办理补缴手续。

按企业实有职工人数(或参照一条流水线70人的标准)月工资总额2倍进行确定,工资标准参照上一年温州市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后,连续2年未发生欠薪行为的,可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高于50%。

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后,2年内有发生过欠薪行为的,可适当提高储存比例,增幅不高于50%。

三、工资保证金的实施方式

(一)企业提供银行保函;

(二)企业场地出租方可采用如下方式:

1.提供银行保函;

2.出具担保书,担保期限不少于一年。

四、工资保证金的使用

企业发生欠薪行为,经属地街镇调查核实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支付工资,企业确属无能力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可在工资保证金中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工资。先行支付的数额以职工实际被拖欠的总额为限,最高不超过银行保函或担保书载明的金额。

五、工资保证金限期补足

(一)未发生欠薪行为

企业方或出租方在保函到期前1个月内应及时到银行开立新保函。

出租方出具担保书的,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需到属地街镇提交新的担保书。

(二)已发生欠薪行为

采用银行保函方式使用工资保证金的,企业或出租方应在1个月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失效。

采用担保书方式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出租方应在1周内出具新的担保书。

六、工资保证金的退还

企业破产、迁移或注销,经属地街镇核实已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由街镇出具《工资保证金退还通知书》,退回已开立的保函原件或担保书。

七、工资保证金的管理

属地街镇牵头,统筹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前述企业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监督街镇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工作,相关部门和银行予以协助监管。

八、职工权益

职工从工资保证金中先行领取工资后,不足部分有权依法继续追偿。

本实施意见于2022年5月20日开始施行。

附件:1.工资保证金办理流程

2.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单

3-1.工资保证金保函(企业)

3-2.工资保证金保函(出租方)

4.工资保证金划付通知书(银行保函)

5.工资保证金退还通知书

6.担保书 


附件1

工资保证金办理流程

经研究,本着方便、简化手续的原则,制定本工资保证金办理流程。

一、开立保函银行:各大银行。

二、工资保证金存入方式:

(1)由街镇开具《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单》,企业到银行开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需注明企业名称、工资保证金金额,银行保函应以街镇为受益人,保函有效期参照租赁期限,银行出具一式三联存款凭证,一联由受理银行存档,一联由企业保存,一联由街镇存档。

(2)由街镇开具《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单》,出租方到银行开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需注明被担保企业名称、工资保证金金额,银行保函应以街镇为受益人,保函有效期参照租赁期限,银行出具一式四联存款凭证,一联由受理银行存档,一联由企业保存,一联由街镇存档,一联由出租方保存。

三、工资保证金的支付:

由街镇填写《工资保证金划付通知书》,受理银行按《工资保证金划付通知书》在对应账户中支付,出具一式三联支付回单,一联由银行存档,一联由企业保存,一联由街镇存档。

四、工资保证金的退还:

由街镇开具《工资保证金退还通知书》,退回已开立的保函原件,受理银行按《工资保证金退还通知书》中指定的收款人从对应账户中办理划款手续。《工资保证金退还通知书》作为银行支款凭证的附件。


附件2

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单

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保证金金额


备  注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1

工资保证金保函(企业)

编号:

受益人:

根据《鹿城区鞋类制造业、服装制造业、五金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租赁企业和其他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的行业企业实施工资保证金的意见(试行)》文件规定,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须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工资支付保障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1.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将随本行依据你方启用保证金时提出的划拨金额所支付款项递减,但被保证人向我方及时补足你方划拨金额时除外。

2.本保函的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至         止 。

3.在本保函有效期限内,如你方启用保证金,我方在收到你方出具的《工资保证金划付通知书》后,立即按要求无条件将保证金划拨至            账户。

4.未经你方同意,本保函在有效期限内不得撤销。保函超过有效期限自行失效。

银行名称(公章):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2

工资保证金保函(出租方)

编号:

受益人:

根据《鹿城区鞋类制造业、服装制造业、五金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租赁企业和其他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的行业企业实施工资保证金的意见(试行)》文件规定,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须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工资支付保障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1.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将随本行依据你方启用保证金时提出的划拨金额所支付款项递减,但被保证人向我方及时补足你方划拨金额时除外。

2.本保函的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至         止 。

3.在本保函有效期限内,如你方启用保证金,我方在收到你方出具的《工资保证金划付通知书》后,立即按要求无条件将保证金划拨至                  账户。

4.未经你方同意,本保函在有效期限内不得撤销。保函超过有效期限自行失效。

5.被保证人担保企业名称            。

银行名称(公章):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工资保证金划付通知书(银行保函)

编号:

银行:

请从交存保证金单位(自然人):        内划付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划拨至                账户。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附件5

工资保证金退还通知书

编号:

银行:

根据《鹿城区鞋类制造业、服装制造业、五金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租赁企业和其他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的行业企业实施工资保证金的意见(试行)》文件要求,以下企业需到你行办理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业务,请予以办理。

单位名称


单位注册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联系号码


备  注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担保书

受益人:

根据《鹿城区鞋类制造业、服装制造业、五金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租赁企业和其他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的行业企业实施工资保证金的意见(试行)》文件规定,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须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工资支付保障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连带保证:

1.本担保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2.本担保书的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至止 。

3.在本担保书有效期限内,如你方启用保证金,我方立即按要求无条件将保证金划转至账户。

4.未经你方同意,本担保书在有效期限内不得撤销。

5.担保书到期后我方如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该担保书仍然视同有效。

担保人(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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