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2-42483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2-04-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切实加强行业企业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鹿城区人民政府同意,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印发<鹿城区鞋类制造业、服装制造业、五金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租赁企业和其他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的行业企业实施工资保证金的意见>的通知》。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 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扎实推进欠薪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鹿城区鞋类制造业、服装制造业、五金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租赁企业和其他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的行业企业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意见。 二、 主要内容和举措 本意见立足于鹿城区实际,压实企业责任,保障劳动者权益。具体包括: (一)明确保证金收缴细则。载明工资保证金实施范围、标准、方式,规范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补足、退还等行为。 (二)确保保证金专款专用。统筹相关部门监管工资保证金,确保工资保证金仅限清偿企业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三)压实企业缴纳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保障职工权益。 三、 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鹿城区鞋类制造业、服装制造业、五金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租赁企业和其他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的行业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 四、 注意事项 新开办的企业自开办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缴纳,已开办的企业自意见实施后1个月内办理补缴手续。 五、 关键词解释 (一)工资保证金是指租赁企业或出租方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实有职工人数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存储,用于支付企业发生欠薪时职工工资的专项资金。 (二)鞋类制造业、服装制造业、五金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租赁企业是指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涉及鞋、鞋材(鞋底、塑料粒料)、纺织品、服装服饰、五金产品等制造与加工的租赁企业(即生产设备、场地承租的企业)。 六、 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读人:徐胜宏,业务科室:劳动监察大队,联系电话:0577-56677586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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