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7/2022-42548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物局) |
生成日期 | 2022-04-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文〔2022〕1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CD66-2022-0001 | 下载阅读版本 |
鹿城区文化驿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群众文化的发展和繁荣,满足广大群众多元化文化需求,坚持设施建设与内容建设同步,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结合,从群众的需要出发、深入实施文化惠民活动,提升文化产品供给能力,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推动文化事业繁荣兴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驿站是指联合社会力量共同打造的文化创新品牌项目。采用连锁运行机制,具备时尚化、体验版、休闲式、文艺范、互动型的公共文化服务空间,推出各类文化艺术分享体验活动,使广大群众享受免费、优质的文化资源,通过温州市鹿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文广旅体局)认证,并签订合作协议的各类组织。 第三条 文化驿站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弘扬先进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流程 第四条 各类国资或民营企业、社会创办并规范运行的画廊、私人博物馆、休闲茶室、酒吧、咖啡吧、民宿等,符合文化驿站硬件建设条件的,能按照文化驿站运行规范运作、能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场馆均可以提出挂牌申请。 1.场地及设施。文化驿站选址宜位于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区域,应有相对独立的封闭或半封闭空间。室内场地房屋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应具备通风空调、强弱电及共享网络等设备,有焦点区域的讲述平台、活动区域的茶几座椅、展示区域的品牌文化展示陈列等设施。场地内需配备文化活动必要的灯光、音响、视频展示、网络端口等设备。申请认证的经营类休闲场所或文化实体需具备相关有经营许可证,场地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有相关安全规范证明。 2.建筑面积。场馆用于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总体面积以150-500 平方米为宜,观众席不应少于30座,可根据场所的不同类型和特点进行适当调整。场馆活动开展期间实施免费开放,开放时间需向社会公告。 3.服务内容。有自己的策划团队,有自己的风格与定位、能策划组织举办面向大众开放的具有知识性、教育性,以提高群众文化素质、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各类包括讲座、沙龙、演出、培训、展览等多元类型活动,以讲述、展示、互动、体验等动态化形式开展,含讲解陈述、展示展演、交流互动等3个环节和要素,活动时长60-120分钟为宜。应有统筹、有规划地开展全年服务,每月开展主题活动不少于2次,按规定时间报送平台,提前3天向公众发布线上、线下信息公告,做好签到管理、活动记录、摄影存档、通讯报道等服务工作,需要临时闭馆或暂停部分服务,应第一时间向公众发布线上线下信息公告。在此基础上,积极参加由中心站发起的点单配送、区域联动等主题活动。 4.人员配置。应配备1名站长,具备一定的文化策划、组织管理能力;配备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沟通表达、文案撰写、活动执行、摄影摄像以及熟练使用现场设备的能力。站长及专(兼)职工作人员每年参加与文化驿站服务相关培训的时间不应少于16学时。分享嘉宾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专业背景及讲授经验。 5.流动服务。对于不具备建站条件,又有开展活动需求的旅游景区景点、民宿客栈、街道社区等,可采取流动服务方式。流动式“文化驿站”在场地布置上应当参照固定站点的做法,向公众预告活动时间和内容。开展活动时应以海报广告、易拉宝等方式在醒目位置放置“文化驿站”LOGO,但平时可不设置LOGO或灯箱。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区文广旅体局提出认证申请。由市文广旅局、区文广旅体局组成的专家小组决定予以认证挂牌的,由区文广旅体局与该企业或社会组织签订合作协议。区文广旅体局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增挂区级文化驿站和流动文化驿站。合作期满后,由区文广旅体局根据活动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进行年度评估,并决定是否继续合作,对于不再继续合作的文化驿站予以摘牌退出。 第三章 活动开展及经费发放 第六条 经认证的文化驿站可在门口、服务台等醒目位置挂统一的“文化驿站”LOGO标牌。文化驿站的驿站活动,均要在活动现场另外打出“文化驿站”标识,并在活动开始前先向市民介绍文化驿站。 第七条 经认证的文化驿站根据各自场所特点,可以自行组织或承接文化部门配送的主题文化活动项目,也可根据文化部门安排将驿站活动配送到学校、机关、企业、社区、景区、街镇文化驿站等场所。 第八条 文化驿站建设工作作为民生实事项目,区财政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保障文化驿站建设工作。要严格按照财务相关规定使用专项经费。 各文化驿站要策划开展系列主题活动,突出品牌化和影响力,年终时区文广旅体局组织文化驿站观评团和专家评审团按照评定标准(附件1)对社会化文化驿站(不包含流动站点)予以评定,并结合温州市文化驿站明察暗访情况设立五星、四星、三星共三个等级,文化驿站免费开放活动资金根据星级评定结果予以奖励,主要用于文化驿站免费开放组织活动所需支出。三星级文化驿站奖励金额不少于3万,四星级文化驿站奖励金额不少于4万、五星级奖励金额不少于5万。合理控制五星级及四星级站点比例,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建成且正常运行满半年的文化驿站方可参加星级评定。各文化驿站对奖励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资金的使用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区文广旅体局不定期对各文化驿站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暗访。 第十条 市民对文化驿站活动有意见并投诉举报的,被投诉文化驿站须对被投诉事项做出明确答复。 第五章 退出与惩戒机制 第十一条 经认证的社会文化驿站无充分理由拒绝开展驿站分享活动,开展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在特殊时期未经允许私自开展驿站活动,或者站点出于自身原因申请退出的,以及年终评审无星级的站点可直接予以摘牌,属市级文化驿站的,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备案。退出后,其活动不得冠以“文化驿站”品牌名称。 第十二条 未经文化部门认证私自在场所挂“文化驿站”牌子,或冠名“文化驿站”开展活动,且经指出后拒绝整改的,区文广旅体局可视情况报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由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考虑是否以侵权起诉。区文广旅体局同时将该场所及相关负责人拉入“文化驿站”黑名单,今后不再纳入“文化驿站”考虑范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温州市鹿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0月份出台的《鹿城区文化驿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温鹿文〔2020〕81号)随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 鹿城区文化驿站绩效评分表
温州市鹿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4月22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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