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17/2022-4284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物局)
生成日期 2022-05-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鹿城区文化驿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2年4月22日,区文广旅体局制定出台了《鹿城区文化驿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温鹿文〔2022〕14号,下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了推进我区文化驿站规范化运行和精细化管理,推动我区公共文化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了该办法。该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浙江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关于推进全市文化驿站建设的实施方案》(温文办〔2017〕95 号)、《以“文化驿站”为重点高质量推进文化馆总分馆制建设实施方案》(温文办〔2020〕14 号)《温州市文化驿站扶持补助办法》(温文办〔2021〕58号)和《文化驿站服务规范》等规定。


二、主要举措和亮点

鹿城区《鹿城区文化驿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既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结合,从群众的需要出发、深入实施文化惠民活动,提升文化产品供给能力等部署要求,又充分考虑我区实际,主要分五个部分和一个附件绩效评分表:

(一)总则。明确文化驿站的定义及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弘扬先进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导向。

(二)明确申报条件及流程。主要介绍了申报文化驿站所需要的条件及流程。面积以150-500平方米为宜,观众席不少于30座。有自己的策划团队,活动时长60-120分钟为宜,每月开展主题活动不少于2次,应配备1名站长和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三)规范经费补助。

1.各文化驿站要策划开展系列主题活动,突出品牌化和影响力,年终时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文化驿站观评团和专家评审团按照评定标准对社会化文化驿站(不包含流动站点)予以评定,并结合温州市文化驿站明察暗访情况设立五星、四星、三星共三个等级,文化驿站免费开放活动资金根据星级评定结果予以奖励,三星级文化驿站奖励不少于3万,四星级文化驿站奖励金额不少于4万、五星级奖励金额不少于5万。建成且正常运行满半年的文化驿站方可参加星级评定。

(四)实施监督与检查。我局不定期对文化驿站活动质量开展抽查暗访,对文化驿站活动有意见并投诉举报的,被投诉文化驿站须对被投诉事项做出明确答复。

(五)建立退出与惩戒机制。

1.经认证的社会文化驿站无充分理由拒绝开展驿站分享活动,开展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在特殊时期未经允许私自开展驿站活动,或者站点出于自身原因申请退出的,以及年终评审无星级的站点可直接予以摘牌,属市级文化驿站的,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备案。退出后,其活动不得冠以“文化驿站”品牌名称。

2.未经文化部门认证私自在场所挂“文化驿站”牌子,或冠名“文化驿站”开展活动,且经指出后拒绝整改的,区文广旅体局可视情况报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由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考虑是否以侵权起诉。区文广旅体局同时将该场所及相关负责人拉入“文化驿站”黑名单,今后不再纳入“文化驿站”考虑范畴。

三、适用对象

该办法适用于在温州市鹿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申请、已设立的文化驿站。

四、施行时间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0月份出台的《鹿城区文化驿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温鹿文〔2020〕81号)原随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解读人:夏女士(局分管负责人);

业务科室: 文艺与公共服务科,联系方式:88030956。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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