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2-42681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5-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发〔2022〕33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00-2022-0006 下载阅读版本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城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已经十届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


为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温州市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温政办〔2022〕1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交通建设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以完善管理养护体制、强化资金保障、健全长效机制为重点,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符合我区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全面提升管理养护质量,推动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为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坚强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基本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管理养护水平不断优化。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中等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四、五类桥梁发现一座、处置一座,低荷载桥梁数量逐年下降,保持农村公路临水、临崖及四米以上高落差路段安全设施全覆盖。

到“十四五”末期,健全完善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体系,推动“四好农村路”省级示范区创建,打造有载体、有亮点、有创新的“四好农村路”品牌。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安全水平、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三、工作职能

(一)区人民政府和区直其他部门

区人民政府领导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职责,并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路长制”,成立区级路长办公室。区级路长办公室和“四好农村路”办公室合署办公,组织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中的重大问题。

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加强资金统筹,安排区级管理养护补助资金。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均衡发展。

(二)区交通运输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编报农村公路年度管理养护建议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区交通运输局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农村公路,纳入公路管理养护范围,并及时更新农村公路数据库。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和落实具体的管理养护工作,原则上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要求,对县道实施管理养护,并指导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定期组织路长、专管员开展路长制及相关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行政区域内乡、村道的管理职责,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乡、村道(含桥隧)管理养护工作。开展乡、村道日常养护工作,包括日常巡查、小修保养、路域环境整治、水毁抢通修复和安防设施修缮等工作,配合区交通运输局及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面养护工程计划申报和政策处理等工作。严格履行乡、村道“路长制”实施的主体责任,成立乡级路长办公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乡级总路长,分管交通的镇级领导任乡级路长办公室主任,同时明确专职工作人员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等级、里程、任务等实际需要,落实乡、村道专管员,原则上按20公里/人—40公里/人的标准合理配置,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做好乡、村道管理养护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农村公路信息化管理平台,及时更新农村公路基础数据、路长制等基本信息。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养护管理

(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逐步向规范化发展。本办法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路面养护工程、桥隧养护工程、安防工程和水毁工程等。

1.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包括路面、上下边坡、排水和结构物等设施的日常养护工作,要求保持路面整洁、排水通畅、防护稳固。

2.路面养护工程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总量控制”的原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乡、村道年度养护计划,公路管理机构编报年度养护计划,经区交通运输局审核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

3.桥隧养护要求区级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同、运行单位负责”的农村公路桥梁管养责任体系。落实桥梁安全运行十项制度,强化农村公路桥梁规范化养护管理,定期开展桥梁技术状况检查评定,加大危旧桥梁改造力度,建立农村公路四、五类桥隧及低荷载桥梁电子档案,逐步消除隐患,不断提升桥梁技术状况和安全耐久水平,切实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4.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对影响行车安全的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路侧险要、桥头(宽路窄桥、弯路直桥等)、隧道、平交叉口、路面抗滑能力不足、路面标志标线等路段进行综合整治。

5.因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公路路基路面或公路构造物毁坏严重,致使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或造成交通中断的水毁工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上报险情,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交通运输局及公路管理机构及时组织抢修县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抢修乡、村道,确保尽快恢复通行。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逐步向专业化发展。区交通运输局及公路管理机构要督促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基层管养机构和专管员队伍建设,提升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的管理水平,积极推动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逐步向数字化发展。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原则分别建立农村公路“一路一档”,将各路线及设施的基本信息,路长及管养单位信息,发现及反馈闭环信息等纳入电子地图。区交通运输局及公路管理机构要层层传导,完善发现、反馈、处置、考核等工作机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推广农村公路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基层使用率,提升基层农村公路治理水平。

(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逐步向市场化发展。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拓展农村公路养护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积极探索各种综合养护承包方式,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规定实行招投标,鼓励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农村公路养护实行分片捆绑招标,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化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

五、资金保障

(一)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二)加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公共财政资金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225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125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7500元。其中省级、市级各补助县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

(三)加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投入。路面养护工程资金公共财政资金标准为:省级补助县道每年每公里3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8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8000元,市级补助标准为县道、乡道、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省市补助外的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负责筹措落实。

(四)落实民生工程资金保障。桥隧养护工程、安防工程和水毁工程等工程资金由区财政全额保障。

(五)落实乡村道专管员资金保障。乡、村道专管员每人补助4.5万元/年,补助资金由区财政保障,经费不足部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筹解决。

(六)建立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标准及公共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原则上5年内至少调整一次。根据省市关于农村公路路况指标和提升的要求,在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特别是桥隧等结构物安全的条件下,加大农村公路养护投入力度,合理安排养护实施计划和养护资金计划。

(七)发挥村级组织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支持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做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为低收入农户提供就业机会。

(八)实行分级绩效管理。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按区人民政府要求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分级绩效管理,将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充分发挥资金激励作用。主要内容为管理养护责任落实情况、资金投入情况、路况水平等;其中路况指标以省交通运输厅自动化检测结果为依据,检测比例为每年40%,桥隧管养以市、区交通运输局桥隧检测结果为依据。

(九)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

六、安全管理

安防护栏、标志标线等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并符合公路安全设施技术标准,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警、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参与农村公路设计审查、竣(交)工验收。加强现有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标志标线、护栏等交安设施,发现损毁或者灭失的,及时予以修复、更换。

七、监督考核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区委区政府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年度考绩。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