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2-43408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6-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发〔2022〕56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LCD00-2022-0011 下载阅读版本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以及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十届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推进鹿城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服务业产业集聚和重点行业快速发展,促进服务业标准化和品牌建设,引导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

1.服务业企业首次上规奖励。对于首次规下升规上的企业,经认定,给予5万元奖励,上规次年营收增速达20%以上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2.鼓励发展营利性服务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2.5亿元、3亿元,且增速达到全区平均水平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

3.吸引企业入驻鹿城。对于在我区新设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地方综合贡献超过30万元且在我区租用、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可按最高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助,但不超过实际租赁成本,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满足上述要求的已落户的规上服务业企业,新增租用办公用房、新购置办公用房的,对于新增面积部分参照新设规上服务业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方式给予补贴。

4.支持冷链物流产业建设。对投资建设冷库、冷链配送工程、利用既有设施改建冷库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投资建设物流信息平台,实际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其中冷链物流信息平台额外给予一次性25万元补助。

二、升级发展信息服务业

5.软件著作权奖励。给予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新增软件著作权每件奖励1000元。

6.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参展奖励。鼓励软件信息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对外展示交流活动,经认定,给予每家参展企业展位费80%奖励,赴区外、市外、省外、境外参展,每个展位奖励分别不超过5000元、8000元、12000元、15000元。同一展会每家企业最多奖励4个标准展位。

7.规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房租奖励。对于纳入规上统计入库的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当年度未享受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房租补助的,按实际租金价格和租赁面积(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最高给予15元/平方米·月房租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提升发展商贸服务业

8.限上入统商贸企业奖励。限上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15亿元、30亿元,且增速达到30%以上的,每实现1000万元销售额分别给予1000元、1100元、1200元奖励;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9.直营连锁门店奖励。限上商贸企业(含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法人)直营连锁门店10 家以上的,每新设一家连锁门店给予1万元奖励。

10.统一经营管理奖励。商场首次实现统一结算(涵盖50%以上商户)的限上商贸企业,若年零售额超过3亿元,给予60万元奖励,若年零售额超过5亿元,给予100万元奖励,若年零售额超过8亿元,给予200万元奖励。非统一结算商场内的限上商贸企业,年零售额每增加2亿元,给予商场实际运营主体10万元奖励。商场内新注册独立法人的限上商贸企业,第一年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第二年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第三年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分支机构转独立法人的限上商贸企业,年零售额每达到5000万元,给予30万元奖励,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50 万元。

11.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奖励。对经审批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我区新建的经验收合格的回收站点(面积20平方以上)、智能回收箱,按建设规模和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办公楼建设、租赁费等)50%给予奖励,每个网点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其添置和更新废旧商品回收车辆(船)的,按实际购置额的30%给予奖励,每辆(艘)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其开展低价值可回收物兜底回收的,给予300元/吨补助。经商务部门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办公楼建设、租赁费等)30%的比例,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创新发展现代金融业

12.促进投资基金类企业集聚。在鹿注册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的私募机构,投资对象为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鹿城的实体企业或项目(不含房地产、股票、金融类),且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除市级政策给予的投资奖励外,再按照投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奖励金额年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13.加快地方金融产业发展。金融机构当年本外币存贷款年末同比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则在次年给予高管团队100万元奖励。

五、促进科技服务业提质增效

14.加大科技服务机构支持力度。每年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承担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前25%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15.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同一企业一次性申领不超过3万元,年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在每次实际使用时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向区科技局具体使用申请,每个单位全年低于5000元的服务可全额抵用,超过5000元部分抵用50%,全年合计不超过5万元。

六、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

16.打造品牌服务机构。对新落户或新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的机构,奖励50万元。区内专利代理机构依据《专利代理信用评价规范》(TZPAA001-2021)新获得A级评价的,奖励2万元。

17.鼓励高价值专利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代理申请服务每年获得授权的战略新兴领域发明专利达20件以上的,奖励5万元。

18.对新落户或者资质晋升的设计、监理企业进行奖励。新落户鹿城的工程设计专项甲级企业、监理专项甲级企业,或鹿城区工程设计企业或监理企业资质晋升为专项甲级的,可分别给予奖励150万元、50万元,若企业再次取得其他不同专项甲级资质的,每个增项资质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新落户鹿城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企业、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企业,或鹿城区工程设计企业或监理企业资质晋升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者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可分别给予奖励500万元、100万元。

七、打造楼宇经济新高地

19.开展楼宇梯队式培育。在楼宇地方标准评价中,认定为B类、A类的重点楼宇,给予统一招商运营管理单位40、60万元的奖励。

20.打造优质特色楼宇。经申请认定为特色楼宇,按照每5000平方米补助20万元的标准,每年给予统一招商运营管理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规上主导产业企业租赁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100平方米给予1.5万元的补助,每年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1.楼宇招商奖励。对成功引进企业并当年度达到上规(上限)标准的,给予统一招商运营管理单位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

22.楼宇活动补助。对组织开展各类楼宇招商、楼宇经济培训、楼宇特色论坛等宣传推广活动,有效促进鹿城区楼宇经济发展的统一招商运营管理单位,经楼宇经济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按照活动经费的50%给予补贴,每场活动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每年每家不超过30万元。

八、保障企业人才子女入学

23.企业高管子女入学保障。在鹿城区注册,且在我区纳税的服务业企业,可享受高管子女公办小学起始年级入学保障,名额分配按照企业入库税收安排最高限额:(1)上一年度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超过2名。(2)上一年度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超过1名。(3)连续3年累计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的成长型企业,不超过1名。在符合企业条件的基础上,申报人员需在鹿城区缴纳五险1年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上一年度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连续任职2年以上,年报酬15万元以上。(2)连续3年累计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的成长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连续任职3年以上。

附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鹿城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合伙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台资、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如条款无特殊表述,房地产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和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文中所称楼宇,是指全区范围内商业用地上开发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及以上(其中商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综合体,以及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纯商务楼宇。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资格定补类项目随时受理,即申请即兑付。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区两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个人)以同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作为依据的各贴息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技改投入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纳入总量控制,不包括服务业企业首次上规奖励、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参展奖励、规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房租奖励、加大科技服务机构支持力度、开展楼宇梯队式培育、打造优质特色楼宇、特色楼宇奖励、楼宇招商奖励、楼宇活动补助。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区级”指鹿城区级。营利性服务业涉及行业范围根据当年度统计核算办法划定范围为准。特色楼宇指某一特定主导产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63-69、71-89行业大类)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50%及以上且产值占入驻企业总产值50%及以上,且主导产业企业不少于5家,整体入驻率达70%的楼宇。

5.本政策自2022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2022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施行前发生但未奖励的事项,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本政策所列的奖励补贴。本政策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区已发布的各相关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序号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责任类型

备注

一、大力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

(一)

服务业企业上规

1

服务业企业首次上规奖励

区发改局

受理

不纳入总量控制

(二)

鼓励发展营利性服务业

2

营利性服务业营收奖励

区发改局

受理


(三)

吸引企业入驻鹿城

3

在库规上服务业企业租金奖励

区发改局

受理


(四)

支持冷链物流产业建设

4

投资冷链物流项目补助

区发改局

受理


5

投资建设物流信息平台补助

区发改局

受理


二、升级发展信息服务业

(一)

软件著作权奖励

6

给予新增软件著作权的奖励

区经信局

受理


(二)

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参展奖励

7

对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参与对外展示交流活动的奖励

区经信局

受理

不纳入总量控制

(三)

规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房租奖励

8

对未享受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房租补助的规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的房租奖励

区经信局

受理

不纳入总量控制

三、提升发展商贸服务业

(一)

限上入统商贸企业奖励

9

限上批发企业销售额奖励

区商务局

受理


10

限上零售企业零售额奖励

区商务局

受理


11

限上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奖励

区商务局

受理


(二)

直营连锁门店奖励

12

限上商贸企业新设连锁门店奖励

区商务局

受理


(三)

统一经营管理奖励

13

限上商贸企业经营管理奖励

区商务局

受理


14

新注册独立法人的限上商贸企业零售额奖励

区商务局

受理


15

分支机构转独立法人的限上商贸企业零售额奖励

区商务局

受理


(四)

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16

资源再生骨干企业建设投资奖励

区商务局

受理


17

资源再生骨干企业添置和更新废旧商品回收车辆(船)的奖励

区商务局

受理


18

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投资额奖励

区商务局

受理


四、创新发展现代金融业

(一)

促进投资基金类企业集聚

19

在鹿私募机构投资奖励

区金融办

受理


(二)

加快地方金融产业发展

20

金融机构当年本外币存贷款同比增速奖励

区金融办

受理


五、促进科技服务业提质增效

(一)

加大科技服务机构支持力度

21

高新技术企业绩效评价奖励

区科技局

受理

不纳入总量控制

(二)

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

22

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申请创新券

区科技局

受理


六、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

(一)

打造品牌服务机构

23

新落户或新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奖励

区市场监管局

受理


24

区内专利代理机构新获A级评价的奖励

区市场监管局

受理


(二)

鼓励高价值专利服务

25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提供代理申请服务每年获得授权的战略新兴领域发明专利达20件以上的奖励

区市场监管局

受理


(三)

对新落户或者晋升为甲级的工程设计企业、监理企业进行奖励

26

甲级工程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奖励

区住建局

受理


七、打造楼宇经济新高地

(一)

开展楼宇梯队式培育

27

重点评优楼宇奖励

区发改局

受理

不纳入总量控制

(二)

打造优质特色楼宇

28

特色楼宇奖励

区发改局

受理

不纳入总量控制

(三)

楼宇招商奖励

29

引进新上规企业奖励

区发改局

受理

不纳入总量控制

(四)

楼宇活动补助

30

开展各类楼宇特色活动的补助

区发改局

受理

不纳入总量控制

八、保障企业人才子女入学

31

企业高管子女入学保障

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金融办

受理


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全省对外开放大会精神,进一步提高鹿城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推动鹿城迈向高质量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4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推动实际利用外资增长

1.外商设立(含增资、并购)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项目,年度实到外资达到2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40万元;年度实到外资200万美元以上,每增加100万美元,再奖励人民币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2.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或总投资超过2亿美元的外商投资大项目,当年实到外资达到1000万美元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万元(房地产项目除外)。

3.新引进的外资先进制造业企业,实到外资1000万 -2000万(不含)美元、2000万-5000万(不含)美元、5000 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本条所涉奖励资金在认定投产后分三年按40%、30%、30%比例拨付。

4.引进境外资金在我区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按引进项目实到外资的4‰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企业首次到鹿城投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在我区当年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近3年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外资企业的高管、投资人,且缴纳五险1年以上,照顾其子女入读公办小学起始年级1人。

二、加大外贸市场开拓

6.对企业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境内外自办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给予参展人员费用包干补助,展会举办地为亚洲地区的,每家企业每次给予0.8万元补助,亚洲地区以外的,每家企业每次给予1.5万元补助。

7.对企业参加区商务局组织的采购对接会、贸易洽谈会、展(博)览会等活动,给予企业人员差旅费包干补助,市外省内每人每次给予1000元补助,省外每人每次给予2000元补助,原则上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

8.由区商务局委托商协会组织企业赴境外抱团参展,参加企业超过6家以上(含)的,给予商协会3万元经费补助;由区商务局委托商协会组织赴境外商务活动,团组单位超过6家以上(含)的,给予商协会5万元经费补助。经区商务局确认,在国际性展会上宣传鹿城形象或区域产业所产生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提升外贸竞争优势

9.首获国家级、省级外贸提升相关荣誉的,分别给予组织实施的行业商协会10万元、5万元补助。

10.首获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四、支持外贸平台建设

11.对公共保税仓库新增的有关设备购置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企业租用公共保税仓库的,对其租金给予50%的补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五、支持企业“走出去”

12.对鹿城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或以并购方式投资境外项目,中方当年实际汇出资金(含实物出资)达到3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8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在“一带一路”国家投资或以并购方式投资境外项目的,每个项目奖励上浮10%。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文中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鹿城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项目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和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和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除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付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资格定补类项目随时受理,即申请即兑付。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功能区)、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区两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纳入总量控制,不包括企业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人员费补助、组团参加境外展会或商务活动补助、国家级、省级外贸提升荣誉补助。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政策凡涉及“500强”等排名表述的,均以上年度排名为准。“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区级”指鹿城区级。“以上”均包含本数。

5.本政策自2022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2022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施行前发生但未奖励的事项,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本政策所列的奖励补贴。本政策由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等部门执行。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区已发布的各相关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序号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责任类型

备注

一、推动实际利用外资增长

1

奖励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受理

新迁入我区但已在市监系统注册三年以上的企业且在本地无税收记录,按新企业处理,不受总量控制。

2

鼓励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外商投资项目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受理

新迁入我区但已在市监系统注册三年以上的企业且在本地无税收记录,按新企业处理,不受总量控制。

3

鼓励新引进的外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先进制造业企业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受理

新迁入我区但已在市监系统注册三年以上的企业且在本地无税收记录,按新企业处理,不受总量控制。

4

奖励利用中介引进外资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受理


5

人才子女公办小学起始年级就学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受理


二、加大外贸市场开拓

6

企业参加境内外自办展展位费补助

区商务局

受理


企业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人员费补助

区商务局

受理

不纳入总量控制

7

企业参加统一组织的商务活动人员费补助

区商务局

受理


8

组团参加境外展会或商务活动补助

区商务局

受理

不纳入总量控制

三、提升外贸竞争优势

9

国家级、省级外贸提升荣誉补助

区商务局

受理

不纳入总量控制

10

首获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补助

区商务局

受理


四、支持外贸平台建设

11

公共保税仓建设补助

区商务局

受理


五、支持企业“走出去”

12

企业在境外开展直接投资、跨境并购等项目的补助

区商务局

受理


关于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工业发展“质量变革”“效能变革”“动力变革”,系统推进“一都三城五区”建设,厚植发展优势,培育经济新增长点,提升鹿城经济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创新驱动发展

1.引导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对通过国家、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鉴定的,分别给予补助8万元、5万元。对通过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的,给予补助10万元。

2.鼓励开发装备工业产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首台(套)产品的,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分别再给予奖励50万元、25万元;对新认定为市级首台(套)产品的,给予奖励15万元。

3.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在“5+5+N”领域实施区级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按照项目评审结果分三类给予30、40、50万元的补助,其中企业承担的转化应用类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25%;高能级平台类项目支持列入区高能级平台名单的创新平台开展的科研项目,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分ABC三类给予A档200万元、B档100万元、C档5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

4.支持创新载体提升。对获得市级年度高能级平台评价结果优秀的载体,给予奖励15万元;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绩效评价结果前15%的载体,给予奖励10万元(市级已奖补的不再重复享受,奖补企业数取整,小数位不计)。

5.推进专利创造。对获得国内(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000元。对获得美国、日本、欧专局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5万元;对获得其它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元;对通过PCT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增加资助5000元;同一发明专利在多个海外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的,只享受一次资助。

二、加快产业动能转换

6.鼓励企业运用先进技术转变发展方式。以下列入国家级的项目补助上限为1500万元,其余项目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市级已奖补的不再重复享受)。

(1)企业技术改造。对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分别按12%、15%、20%、25%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2)企业智能化改造。对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改造项目分别按25%、30%、35%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对鞋革行业智能化改造项目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给予实际投资额20%的补助,200万元以上同智能化改造项目标准给予补助。被认定为鞋革行业智能化示范标杆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35%的补助。

(3)智能化试点示范项目。对列入省“五个一批”或同级别的省重点项目计划的,在原有补助率的基础上再给予实际投资额3%的补助;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无人车间、智能工厂、无人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实际投资额40%、35%的补助。

(4)增购工业机器人。对当年购置三轴以上机器人(机械手)的,再给予购置款10%的补助,在整条流水线中购入的工业机器人应开具独立发票,且原则上单台机器人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5)智能化诊断及智能化方案设计。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完成智能化诊断及方案设计后一周年期内成功落地并实际投入达计划投资额80%以上的,给予项目10万元的资金奖励。

(6)技改项目服务。对备案期内生产性设备投资开票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智能化)改造项目,依企业申请可以先按照实际已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预补助,待项目全部完成后一次性结清。

(7)技改投入融资贴息。对企业技术(智能化)改造项目中已验收核定的投资内容,提供有效融资贷款凭证材料,待还款结束后,根据融资额度,按银行一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时间计算。

7.鼓励产业数字化改造应用。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个性化定制示范企业、网络协同制造示范企业,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分别再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省上云标杆企业、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再给予奖励5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无人车间、智能工厂、无人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和“未来工厂”培育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

8.搭建工业互联网平台。每年遴选不超过5家区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经认证的相关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35%的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分别再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9.鼓励两化融合深度应用。对工业企业开展两化融合深度应用的,年度投入在1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以下、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以下、100万元(含)以上至200万元以下、200万元(含)以上,分别按项目实际完成信息化设备、软件购置投入总额的15%、17%、20%、2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10.实施“万企上云”计划。深入实施“万企上云”计划。对云服务商年度服务企业上云数达500家以上、100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5万元。对获评省、市级的制造业“云上企业”,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分别再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11.支持皮革制鞋产业大脑建设。对接入产业大脑并认定为企业侧应用场景项目的,按实际效果对不超过2名优秀供应商给予奖励50万元,对其他通过认定的供应商给予奖励10万元;对开展工业互联网应用、机器换人、智能制造的工程服务机构,每年按其通过产业大脑平台面向鹿城区企业提供服务收入的5%给予奖励,对列入省经信厅公布的数字化工程服务公司名单的,追加补助2个百分点;以上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与第8条(搭建工业互联网平台)补助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12.推进工业领域碳达峰。对新列入三星级、四星级绿色低碳工厂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8万元。对首次获得省、市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8万元、3万元,对列入省级节水型标杆企业的,再给予补助2万元。对首次通过水平衡测试的企业,给予补助1万元。对首次列入省级无废工厂的,给予补助5万元。

13.着力培育工业设计业

(1)鼓励市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基地、企业)购置设备和软件。对购置工业设计数据查询系统、快速成型、需求发布、设计对接、交易合同备案、知识产权服务、电子商务、交流展示等相关设备和软件的,单个中心(基地、企业)投入不低于20万元的,可按项目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基建部分)和软件投入的3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企业建设工业设计基地示范点。建设一流的工业设计基地,对新认定的区级工业设计基地示范点给予30万元奖励。

(3)鼓励建设鞋类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经认定的鞋类特色工业设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对基地创建期发生的公用设备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公用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基地创建期发生的装修投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分三年予以补助,其中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第三年各补助25%,装修补助总额不超过创建期实际装修投入;三年内对基地的租金按市场评估价的80%给予运营补助,第二年、第三年按第一年的市场评估价执行,不再另行评估。对经认定基地的入驻企业,自入驻时间一年起工业设计类设备、软件投入不低于20万元的,可按项目购置的设备(不包括基建部分)和软件投入的35%分三年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其中第一年补助15%,第二年、第三年各补助10%;三年内每年为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超出300万元的部分,按照提供公共服务合同执行额的20%给予奖励,基地内所有入驻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4)鼓励企业建设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对新认定的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三、助推企业提档升级

14.加快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对首次“小升规”的工业企业,连续三年给予奖励,首年奖励20万元,后两年开票销售额保持增长的奖励10万元。“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规下工业企业,在差别化政策执行期内完成“小升规”的,根据区统计部门年报,自升规之日起,视为提升一档,停止执行差别化政策。对在鹿城区范围内没有工业用地,租赁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的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按2元/月·平方米给予补助,对同一企业实际控制人在同一地块上的企业不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15.大力培育高成长型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除享受上级政策补助外,分别再给予奖励50万元、25万元。

16.支持企业加速上市。对于企业境内上市,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实施分阶段兑现。其中企业通过浙江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后,奖励200万元;向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上报IPO材料受理后,奖励200万元;发审会审核通过后(或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奖励300万元;股票上市后,奖励300万元。企业在境内外都完成上市的,可以重复享受。对新引入的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1000万元。

17.支持企业股改挂牌。对实际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实际经营年限未满2年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参照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享受政策。对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给予奖励30万元,对科创助力板挂牌的,给予奖励20万元。以上所有股改及挂牌政策需经属地街镇审查同意及区金融办备案后予以享受。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正式签约的拟上市企业,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基金”在股改中作为股本投入企业的,可归企业全体股东所有。对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简称“新三板”)的,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引入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50万元;对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成功转板到沪深交易所的,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18.支持企业境外上市。对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根据温州市政府相关考绩考核标准认定),包括房地产企业,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以红筹股形式上市的,在上市任务指标经市金融办确认后兑现,以在鹿城区注册登记的境内公司作为奖励主体,如有多家企业,则由上市主体明确其中一家作为奖励主体。

19.扶持具有建筑业资质的企业资质升级。对建筑业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特级、一级的,分别给予奖励500万元、100万元。若企业再次取得其他不同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每个增项资质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对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首次晋升为一级,给予奖励20万元,若企业再次取得其他不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每个增项资质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

20.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对上一年度的开票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且增速不小于同年鹿城区GDP增速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递增1000万元增加奖励1万元。对建筑业企业开票销售额首超1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奖励,鹿城区建筑业企业的上年度开票销售额首次超过10亿元的,给予奖励10万元,企业有多个分公司的,可合计计算。

21.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1)对首次通过鹿城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形式审查上报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为(不包括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对新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22.加强企业培育认定。对首次获得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首次获得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给予奖励3万元;对同时获得以上荣誉的企业以最高奖励为准。

四、加大要素保障

23.鼓励协同发展。对新认定为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的,给予牵头企业奖励30万元。

24.企业上市募投项目要素保障。对于拟上市企业上市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定增项目,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协调落实,并在土地等要素供给上给予保障。

25.鼓励企业落户鹿城发展。对迁入鹿城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奖励,对原注册在鹿城区外的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变更到鹿城注册,分别给予奖励500万元、100万元。

26.加大公共创新梯队培育。政府投资的公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入孵企业经年度考核后,给予核定建筑面积内(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20元/月·平方米的补助,期限3年;民营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归属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给予建筑面积不超过15元/月·平方米的租金补助,期限2年(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租金少于15元/月·平方米的以实际租金给予补助)。

27.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给予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率的50%贴息资助,年度内单个企业发明专利贴息不超过3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商标专用权贴息不超过15万元。对高价值发明专利质押获得贷款的,给予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率的60%贴息资助,不超过50万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给予收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10%的风险补偿,年度内每户不超过30万元。

28.优化企业子女入学政策。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可享受子女入学照顾安排:(1)上一年度入库税收5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安排名额分别不超过2名、1名,申请人需为企业高管,连续任职2年以上,年报酬15万元以上,在鹿城区缴纳五险1年以上,对其子女接受公办小学起始年级入学给予安排;(2)连续3年累计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安排名额不超过1名,申请人需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连续任职3年以上,年报酬15万元以上,在鹿城区缴纳五险1年以上,对其子女接受公办小学起始年级入学给予安排;(3)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符合《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护航“两个健康”市、区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政策20条的通知》(温教直〔2018〕101号)要求的,按通知规定给予照顾入学。

对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文件时间为准)和区重点拟上市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正式签约)或已完成IPO的上市企业,每年安排其高管子女公办小学起始年级入学名额不超过2名。

对上一年度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建设行业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安排其高管子女公办小学起始年级入学名额不超过2名;在上一年度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建设行业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上一年度入库税收1000万元以上房地产企业,及当年引进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近3年累计投资额在1.5亿元以上建设行业企业,安排其高管子女公办小学起始年级入学名额不超过1名。

对总投资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且当年市外引进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近3年市外累计投资额达1.5亿元以上企业的高管、投资人,且缴纳五险1年以上,安排其子女公办小学起始年级入学名额1名。

五、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29.鼓励企业争创优质工程。(1)对本地建筑业企业,对其承建的工程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詹天佑奖”的,给予总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给予总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的,给予总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上述奖项的参建分包单位(排位前2位),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2)对本地建筑业企业,对其承建的工程获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家装除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获得“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家装除外)或者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的,给予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上述奖项工程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参建分包单位无奖励。(3)对本地建筑业企业获得鹿城区建设工程“白鹿杯”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30.鼓励企业争创文明标准化工地。对本地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工程获得全国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的,给予奖励50万元;对工程获得省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的,给予奖励20万元;对工程获得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工程获得上述奖项工程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

31.实施品牌战略。鼓励企业导入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的,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分别再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浙江省质量管理创新奖的,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分别再给予奖励100万元、60万元;对新获得温州市市长质量奖、温州市质量管理创新奖的,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分别再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鹿城区政府质量奖、鹿城区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奖励50万元;对新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企业(协会)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新获普通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企业(协会)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新获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再给予奖励5万元;对品牌指导服务站建站后,次年起给予每年2万元资助。对新获省级(AAA级)“守合同重信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2.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或达标验收的规上(限上)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

33.实施专利价值提升战略。对实施专利价值提升的,给予每项2万元奖励。同一申请人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

34.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对海外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胜诉、调解或和解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35.加大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对承担国家、省级专利导航或预警项目的,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分别再给予奖励30万元、15万元。

六、鼓励实施标准化战略

36.加速实施质量标准战略。对当年新获得省、市地方标准立项,牵头完成标准制定的企业,每项发布后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的奖励对象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地在鹿城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合伙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的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及专利价值提升奖励,不受财政归属地限制。房地产、贸易型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工业企业技术<智能化>改造项目补助、培育绿色低碳工厂、鼓励节水型企业、鼓励建设无废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租赁补贴等政策C类企业可享受),其中政府质量奖励、商标品牌奖励、鹿城区企业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奖励、专利导航项目资助相关奖补对象可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明专利授权资助、专利价值提升奖励相关奖补对象可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标准制定的奖励、科技项目立项奖励相关奖补对象可包括社会团体;企业上市奖励、企业股改挂牌奖励、企业境外上市奖励、企业高管子女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入学奖励相关奖补对象可包括房地产、贸易型企业。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和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资格定补类项目随时受理,即申请即兑付。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区两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个人)以同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作为依据的各贴息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技改投入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纳入总量控制,不包括科技项目立项奖励、平台绩效考核及评价奖励、工业企业技术(智能化)改造项目补助、工业设计基地补助、企业上市奖励、企业股改挂牌奖励、企业境外上市奖励、总承包资质企业资质升级奖励、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升级奖励、科技型企业认定奖励、迁入鹿城建筑业企业奖励、孵化机构认定奖励和商标品牌奖励。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区级”指鹿城区。“实际控制人”指实际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建筑业企业”指具有建筑业资质且其产值统计数据在建筑业的类别。规上工业企业以统计部门本年度或上一年度最终认定为准。

5.本政策自2022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2022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施行前发生但未奖励的事项,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本政策所列的奖励补贴。本政策由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区已发布的各相关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序号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责任类型

备注

一、强化创新驱动发展

(一)

引导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

1

工业新产品补助

区经信局

受理


2

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补助

区经信局

受理


(二)

鼓励开发装备工业产品

3

首台(套)产品奖励

区经信局

受理


(三)

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4

科技项目补助

区科技局

受理

不纳入总量控制,社会团体可享受

(四)

支持创新载体提升

5

平台绩效考核及评价奖励

区科技局

受理

不纳入总量控制

(五)

推进专利创造

6

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区市场监管局

受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可享受

二、加快产业动能转换

(六)

鼓励企业运用先进技术转变发展方式

7

工业企业技术(智能化)改造项目补助

区经信局

受理

不纳入总量控制,亩均C类企业可享受

(七)

鼓励产业数字化改造应用

8

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个性化定制示范企业、网络协同制造示范企业加码奖励

区经信局

受理


9

省上云标杆企业、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加码奖励

区经信局

受理


10

智能制造示范奖励

区经信局

受理


11

未来工厂奖励

区经信局

受理


(八)

搭建工业互联网平台

12

区级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补助

区经信局

受理


13

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

区经信局

受理


(九)

鼓励两化融合深度应用

14

区级两化融合项目补贴

区经信局

受理


(十)

实施“万企上云”计划

15

云服务商上云补助

区经信局

受理


16

制造业“云上企业”奖励

区经信局

受理


(十一)

支持皮革制鞋产业大脑建设

17

产业大脑应用场景项目奖励

区经信局

受理


18

工程服务机构服务收入奖励

区经信局

受理


19

数字化工程服务机构补助

区经信局

受理


(十二)

推进工业领域碳达峰

20

培育绿色低碳工厂

区经信局

受理

亩均C类企业可享受

21

鼓励节水型企业

区经信局

受理

亩均C类企业可享受

22

鼓励建设无废企业

区经信局

受理

亩均C类企业可享受

(十三)

着力培育工业设计业

23

鼓励市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基地、企业)购置设备和软件

区经信局

受理


24

鼓励企业建设工业设计基地示范点

区经信局

受理

不纳入总量控制

25

鼓励建设鞋类特色工业设计基地

区经信局

受理

不纳入总量控制

26

鼓励企业建设区级工业设计中心

区经信局

受理


三、助推企业提档升级

(十四)

加快小微企业快速成长

27

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

区经信局

受理

亩均C类企业可享受

28

“小升规”工业企业停止执行亩均评价差别化政策

区经信局

受理


29

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租赁补贴

区经信局

受理

亩均C类企业可享受

(十五)

大力培育高成长型企业

30

单项冠军奖励

区经信局

受理


(十六)

支持企业加速上市

31

企业上市奖励

区金融办

受理

不纳入总量控制,房地产、贸易型企业可享受

(十七)

支持企业股改挂牌

32

企业股改挂牌奖励

区金融办

受理

不纳入总量控制,房地产、贸易型企业可享受

(十八)

支持企业境外上市

33

企业境外上市奖励

区金融办

受理

不纳入总量控制,房地产、贸易型企业可享受

(十九)

扶持具有建筑业资质的企业资质升级

34

对总承包资质企业资质升级进行奖励

区住建局

受理

不纳入总量控制

35

对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升级进行奖励

区住建局

受理

不纳入总量控制

(二十)

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

36

建筑业企业营收奖励

区住建局

受理


37

营收首超10亿元元建筑业企业奖励

区住建局

受理


(二十一)

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

38

科技型企业认定奖励

区科技局

受理

不纳入总量控制

(二十二)

加强企业培育认定

39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奖励

区市场监管局

受理


四、加大要素保障

(二十三)

鼓励协同发展

40

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奖励

区经信局

受理


(二十四)

企业上市募投项目要素保障

41

企业上市要素保障

区金融办、各行业主管部门

受理

房地产、贸易型企业可享受

(二十五)

鼓励企业落户鹿城发展

42

迁入鹿城建筑业企业奖励

区住建局

受理

不纳入总量控制

(二十六)

加大公共创新梯队培育

43

孵化机构认定补助

区科技局

受理

不纳入总量控制

(二十七)

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44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助

区市场监管局

受理


45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

区市场监管局

受理


(二十八)

优化企业子女入学政策

46

企业高管子女入学优待(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区经信局

受理


47

安排企业高管子女公办小学起始年级入学(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区重点拟上市企业、已完成IPO的上市企业)

区金融办

受理

房地产、贸易型企业可享受

48

保障企业高管子女公办小学起始年级入学(建设行业企业)

区住建局

受理

房地产企业可享受

49

安排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管子女公办小学起始年级入学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受理


五、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十九)

鼓励企业争创优质工程

50

优质工程奖励

区住建局

受理


(三十)

鼓励企业争创文明标准化工地

51

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奖励

区住建局

受理


(三十一)

实施品牌战略

52

政府质量奖励

区市场监管局

受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享受

53

商标品牌奖励

区市场监管局

受理

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奖励及品牌指导站运行资助不纳入总量控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享受

54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区市场监管局

受理


55

新获省级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奖励

区市场监管局

受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享受

(三十二)

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56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奖励

区市场监管局

受理


(三十三)

实施专利价值提升战略

57

专利价值提升奖励

区市场监管局

受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可享受

(三十四)

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保护

58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维权费用资助

区市场监管局

受理


(三十五)

加大知识产权信息利用

59

专利导航、预警项目奖励

区市场监管局

受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享受

六、鼓励实施标准化战略

(三十六)

加速实施质量标准战略

60

标准制定的奖励

区市场监管局

受理

社会团体可享受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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