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2-43461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6-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发〔2022〕57号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CLCD00-2022-0010 下载阅读版本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助企纾困工作的若干措施、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落实助企纾困工作的若干措施》《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十届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落实助企纾困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大减负纾困力度,加快政策落地速度,提升兑付便利度,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结合鹿城实际,特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减税政策落实力度

(一)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服务业市场主体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2.延续执行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100%政策。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科技局)

(三)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亩均论英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土地等级划分及年税额标准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经信局)

(四)更好发挥出口退税作用。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扩大离境退税政策覆盖范围,推行“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进一步加快申报进度和退税办理进度。(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二、加大用工稳岗支持力度

(五)实施降费和社保费缓缴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等5个特困行业及其他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至2022年底,其中5个特困行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六)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七)落实好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向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发放人均500元的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结合实际,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八)鼓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企业发挥培训主体作用,鼓励企业根据岗位需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组织本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按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等级(属于紧缺工种的按规定上浮50%),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九)对规上工业企业新居民职工给予配售住房优惠。对购买集中配售住房的规上工业企业非温州市区户籍(温州市区指鹿城、龙湾、瓯海、洞头,下同)新居民,在用人单位自愿一次性赞助20%及以上总购房款,且购房人至少首付10%总购房款的基础上,区政府配套优惠10%的总购房款,一人限优惠购买一套住房。(责任单位:鹿城经开区<筹>管委会、区房产管理中心、区新居民服务中心)

(十)加大稳岗留工支持力度。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规上工业企业坚持工作的非温州市区户籍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给予新居民积分一次性加5分奖励。(责任单位:区新居民服务中心)

三、加大防疫支持力度

(十一)加大房租减免。按照浙政办发〔2022〕25号文件精神,将国有房屋减租政策享受范围从服务业小微企业延伸到所有行业小微企业。给予用作仓库、停业空置却仍缴纳租金的国有房屋承租人相同的租金减免福利。疫情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相关减租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给予适当帮扶。(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房产管理中心、各街镇)

对在鹿城区范围内没有工业用地,租赁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的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给予二季度租金补贴,按2元/月·平方米给予补助,对同一企业实际控制人在同一地块上的企业不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各街镇)

对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减免租金的房产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酌情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十二)加强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对国家、省、市疫情防控措施不得层层加码、简单实行“一刀切”,不得随意限制货运车辆和司乘人员通行,不得无故限制车辆船舶的通行、停靠。用好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企业可根据物资类别,在运输前向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实行即申即办,保障重点物资运输需求。(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大数据管理中心)

将进入我区的异地货运司机、船员等人员参照本地居民,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等防疫服务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

四、加大融资服务力度    

(十三)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组织地方法人银行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2%的激励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的倾斜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国际贸易等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流动资金补充的企业,给予增加贷款支持。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服务业领域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持其资金合理流动性。推进“连续贷+灵活贷”机制,大力推广无还本续贷、年审制、随借随还、中期流贷等贷款方式和品种创新,力争2022年末“连续贷+灵活贷”占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例超50%,普惠型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占无还本续贷余额比例超70%。(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十四)创新中小企业贷款方式。鼓励驻鹿金融机构针对货运代理企业创新、推广运费贷等产品,根据企业出口货柜数量等经营数据给予相应授信额度,加大企业信贷支持。大力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立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站,实现银企双方供需快速匹配,畅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路径。(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十五)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协助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好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增量扩面工作,全面提升小微企业汇率避险能力。引导驻鹿银行加大企业汇率避险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商务局)

五、减轻企业用能负担

(十六)继续对小微企业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对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中小企业,2022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时,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中小微企业不参与成本补偿分摊,辅助服务费用在电能量费用中作等额扣除。(责任单位:区发改局、鹿城供电分局)

(十七)对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优惠政策。对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发改局、鹿城供电分局)

(十八)降低困难企业用电成本。对纳入省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帮扶的,且每月用电量在5万度以上的困难制造业企业,2022年4月、5月实缴的电费给予10%的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鹿城供电分局)

六、加大稳企支持力度

(十九)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持续扩面降费。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提升小微企业信保政策统保平台承保范围,提升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企业覆盖率。降低短期险费率和资信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费率下降10%,其中纳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清单的小微企业平均降费幅度原则上不低于15%(含);标准资信报告平均费用下降15%。优化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政策,平台整体费率水平同比下降10%以上。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提高到70%,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二十)鼓励工业企业稳定生产。对鹿城区规上工业企业2022年第二季度产值分别超1000万元、4000万元,且比上年度二季度增长20%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支持企业缓解原材料、物流、用能等成本上涨压力。若不满足上述条件,但符合2021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且2022年第二季度产值同比提升25%以上(含)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2021年度“小升规”企业在2022年第二季度产值达800万元及以上的,按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各街镇)

(二十一)缓缴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在与企业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限暂定截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缓缴期满补缴住房公积金,缓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管理部)

(二十二)持续加大企业工会经费返还力度。对2022年7月-12月小微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100%予以返还,其他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按50%比例缓减。(责任单位:区总工会)

(二十三)严格落实涉企收费减免。及时更新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进出口环节收费、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收费、商业银行收费等重点领域加强监管。依托12345热线、网络问政平台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二十四)持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建立办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投诉件“绿色通道”,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无分歧欠款立即清偿,建立有分歧欠款限期跟踪清偿制度,及时快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举报。(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

(二十五)加快涉企专项资金兑付速度。按照“能快则快、能早则早”原则,分类推动各项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兑、及早发力。对资格定补类、数据核校类项目,要利用大数据简化手续,支持探索“免申即享”方式,原则上予以刚性兑现;对审查遴选类(含考核评比类)项目,要精简程序,加快启动,原则上予以限期兑现。对省级以上投资补助类项目,已下达项目计划并实施的,预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60%;项目投资额完成过半时,兑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8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完全部资金。市县两级投资补助类项目,要按照从快原则,根据受补助项目的完成进度情况分批预拨付资金。依托温州市惠企政策“直通车”系统,推动奖补资金在线申报、兑现便利化。根据“政策直达”在线晾晒资金兑付进展情况,对兑现进度慢的单位给予通报。对涉企专项资金加快兑付情况加强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各有关单位)

(二十六)加大助企纾困帮扶力度。持续深化“两万”助企行动,建立“风清纾困”党员干部先锋队,推动党员干部全力投身“党建+服务”助企纾困攻坚行动。对领军型和高成长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上的关键企业,落实“一对一”助企服务,研究“一企一策”针对性帮扶措施,加大纾困解难力度。(责任单位:区“两万”办、区直机关工委、区各有关单位、各街镇)

(二十七)加大企业创新扶持力度。创新券同一企业一次性申领额度从不超过3万元提升至不超过8万元,合同金额超过5000元部分的兑付比例从50%提升至100%,有效期内合计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二十八)发挥消费券杠杆作用。采取“政府补贴、平台支持、商家让利”组合方式,将消费券使用范围覆盖皮鞋、服装及其他轻工产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经信局)

(二十九)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迟办理,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

(三十)鼓励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稳定经营。对鹿城区规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2022年第二季度营业收入同比提升25%以上(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范围原则上为鹿城区范围,除政策另有规定外。本政策所指享受奖补的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鹿城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除政策另有规定外。

2.资金安排。本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分类纳入温州市惠企政策“直通车”系统办理,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财政奖补资金政策。本政策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暂不纳入总量控制。如与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以及我区现有其他政策一致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纾困力度”原则执行。

3.执行效力。除本政策已明确限定期限外,本政策自2022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申报指南另行制定。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更大力度帮助我区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稳定扩大就业,结合鹿城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一)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度合计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二)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个体工商户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四)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五)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六)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缓缴部分税费。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为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为100%。本条所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2月28日起执行。(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七)房屋租金减免。将市区国有房屋减租政策享受范围从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延伸到所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疫情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相关减租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引导非国有房屋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依据其申请酌情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八)实施降低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暂缓养老保险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九)保障个体工商户用电供应。对个体工商业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责任单位:鹿城供电分局)

(十)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经营相关产品的检测费用按标准收费降低20%收取。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二、给予个体工商户专项补贴

(十一)补贴防疫、消杀支出。2022年将餐饮业、零售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审核后,提交本级疫情防控部门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市区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旅行社、餐饮业、零售业个体工商户防疫、消杀给予支持。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十二)支持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严重、就业容量大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性收入。(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市场监管局)

(十三)支持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深入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优化培训管理服务,简化补贴申领程序。(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个体工商户金融帮扶

(十四)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支付机构落实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低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鹿城农商银行)

(十五)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扩面增量。开展个体工商户融资破难行动,积极响应个体工商户融资诉求,提升信用贷款支持水平,力争2022年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信用贷款保持较快增长。实施“首贷户拓展行动”升级版,持续加大首贷户培育拓展,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首贷和续贷支持。(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鹿城农商银行)

(十六)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用好降准释放资金,以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等政策,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支持。(责任单位:区金融办、鹿城农商银行)

(十七)丰富个体工商户信贷产品。推广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类信贷产品,满足个体工商户“短频急快”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区金融办、鹿城农商银行)

(十八)推动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零次跑”。创建小微主体金融服务站,遴选金融机构在个体工商户密集的园区、商圈、市场以及个体工商户审批窗口开展驻点服务。深化浙江省小微信用融资服务平台和温州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融合应用,积极推广“贷款码”等便利化线上融资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推进审批材料电子化,让个体工商户融资少跑腿、“零次跑”。(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鹿城农商银行)

(十九)加大专利质押融资力度。对通过专利质押获得贷款的,给予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率的50%贴息资助,同一申请人年度内发明专利贴息不超过1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贴息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市场监管局)

四、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

(二十)推行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程序进行歇业。(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

(二十一)加快个体工商户准入准营。全面实施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分批推动高频行业证照集成办理,实现“准入即准营”。(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级相关部门)

(二十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保障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享受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二十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推进柔性执法,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微违法行为、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先行先试加大工作创新力度,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探索实施“认罚轻处”制度。(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二十四)引导和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行动。开展免费技术培训服务,简化线上运营规则。优化营销数字工具,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大数据基础运营服务。(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

(二十五)全面实施信用监管。推行“双随机+信用”监管,对信用水平高、风险水平低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可通过征信异议申请征信权益保障。对暂时失联或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支持个体工商户重新取得联系或补报年度报告后即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

(二十六)助力优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优化“个转企”登记服务,建立“个转企”种子培育库,支持大型连锁餐饮、网红直播、网红打卡以及专业市场、楼宇商圈中的个体工商大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支持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级相关部门)

(二十七)发挥商协会团结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独特优势,在搭建沟通渠道、促进就业创业、提升能力素质、解决实际困难、推动共同富裕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责任单位:区工商联、区市场监管局)

(二十八)给予线下促销活动防疫支持。对线下展会、展销、推介、发布等促销活动,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防控办)

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所指享受奖补的个体工商户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我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除政策另有规定外。

2.资金安排。本政策涉及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分类纳入温州市惠企政策“直通车”系统办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如与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以及我区现有其他政策一致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纾困力度”原则执行。

3.执行效力。除已明确起始时间和限定期限外,本政策自2022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4月1日起至本政策实施前发生但未奖励的事项,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本政策所列的奖励补贴。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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