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2-43238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6-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22〕26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01-2022-0003 下载阅读版本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已经十届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7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住有所居、推进共同富裕的目标,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长租等方式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实现新市民、青年人“租得到、租得起、租得近、租得稳、租得好”。

(二)基本原则。坚持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引导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突出重点,人口净流入的区域及其他经济体量大、集聚能力强、产业工人多的区域要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区域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供需匹配,科学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规划、计划,因地制宜,既要适度超前,也要避免浪费,杜绝盲目建设;坚持合理布局,按照就近、便利原则,突出重点区域,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缓解交通压力,促进减碳、降碳。

(三)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全区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3万套(间),2022年底前至少建设筹集7560套、2023年至少建设筹集3780套、2024年至少建设筹集3780套、2025年至少建设筹集3780套。鹿城区作为人口净流入的地区,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各街镇、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合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需求。

二、对象标准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区无房且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创新创业人员和满足一定积分要求的新市民等群体。申请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温州市区无住房(温州市区指鹿城、龙湾、瓯海、洞头,下同);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

3.以用人单位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连续3个月以上。

(二)建设标准。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中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20-3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35-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可根据保障对象实际租赁需求适当建设部分70-90平方米的户型,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大的可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不高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具体标准可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租赁期限应不超过5年,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租金标准不低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

三、发展方式

重点发展的区域,可以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空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未列入重点发展的区域,可以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一)支持将闲置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和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及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人才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

(二)支持各街镇利用工业区块线之外且未纳入近期做地计划范围的工业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支持企业将闲置的存量居住房屋和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支持企业向社会购买房屋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业利用社会租赁房源、通过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集中承租后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

(五)支持国有企业发挥带头引领作用,利用自有特色资源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打造特色服务品牌。

四、支持政策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75号)提出的土地、财税、金融、项目审批、居民用电用水用气等支持政策,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具体化。

(一)土地政策方面。2021年起,温州市区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占当年住宅用地供应面积的比例应达到10%以上。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和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类、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涉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调整的,经综合评估,按程序调整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产业园区内的新建工业项目,可结合实际和职工居住需求,充分利用上述支持政策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其中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统一规划、建设。

(二)项目审批方面。

1.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类型,组织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主要审查分配、运营管理方案。

2.项目投资主体应提交必要的建设申请报告、申请人身份材料、土地房屋权属材料、新建项目建设方案(含可行性分析)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规划、建设、分配和运营企业管理等材料。

3.项目投资主体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后,由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等相关部门,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分别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由财政、税务、电力、金融等相关部门落实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

4.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5.鼓励探索以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实行联合验收。

(三)财税金融方面。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各项补助资金,区财政在现有经费渠道予以支持。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金收入总额的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各级各类有关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第24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及做好有关数据共享工作的通知》(浙建函〔2021〕2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严格准入管理。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各有关单位要对现有已享受中央、地方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进行全面梳理,符合规定的均应申报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二)强化建设管理。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重点监管。要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应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拎包入住的基本要求。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代建模式,引入品牌企业参与项目建设,提升住房品质。

(三)规范租住管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的全过程管理。要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建设方式或不同的建设项目,分层分类制定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标准及低租金的具体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行业、特定对象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缴、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提高使用效率,降低空置率。由园区、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由产权单位自行设定准入条件。在满足本单位、区域内职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仍有多余房源的,可以供给其他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人群。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当地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涵盖投资主体、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用人单位、承租对象等多主体的诚信档案。

(四)加强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涉及整体转让的符合条件项目,须经属地街镇申报、相关部门审核、区政府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金融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经开区(筹)委员会、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新居民服务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心、区房产管理中心、区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鹿城供电分局、区土地储备出让中心、区国资经营集团、区城市发展集团,各街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出台操作办法,制定“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和措施。统筹房源筹集、项目审批、质量监管、人房动态管理等工作,优先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足额保障所需经费。

(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手册等传统媒体及互联网、官网官微等新媒体,多渠道、广覆盖大力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畅通线上线下沟通交流渠道,主动收集整理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严肃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加强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的事前事中事后联合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格租金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审计督查,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加强对商改租、工改租等行为的监管,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对违法改建、擅自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严肃追责。

(四)严格目标考核。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区政府对部门、属地街镇和区属国有企业的年度目标绩效管理,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细。

本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并同步出台配套附件《鹿城区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附件:鹿城区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附件

鹿城区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鹿城区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75号)精神,结合鹿城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鹿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鹿城区无房且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创新创业人员和满足一定积分要求的新市民等群体。

(一)新市民是指在鹿城区范围内居住、工作,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青年人是指18-45周岁在鹿城区就业人员。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创新创业人员和满足一定积分要求的新市民属于优先保障对象。(二)用人单位指新市民、青年人就职的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原则上注册地应在鹿城区,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同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

二、申请条件

(一)就业情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服务合同一年以上。

(二)社保条件:以用人单位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连续3个月以上。

(三)住房条件:申请人及配偶在温州市区无住房(温州市区指鹿城、龙湾、瓯海、洞头,下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

1.申请人或配偶在温州市区5年内有住房交易记录。

2.申请人或配偶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或分配的住房,包括公有住房、人才住房、房改房、单位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限价商品房、批地建房等。

3.申请人或配偶申领过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

4.申请人或配偶正在享受人才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租房补贴。

5.申请人或配偶正在承租分配的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各类人才公寓(包括“聚英家园”)。

三、申请途径

(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并如实填报《鹿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填报单位信息、申请人信息,并如实上传以下材料(经单位审核盖章):

1.《鹿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连续三个月社会保险(或个税)缴纳证明材料;

3.本人、配偶身份证(护照);

4.婚姻状况材料(已结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本人未婚具结书);

5.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温州市住房优惠政策的承诺书;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在鹿用人单位近6个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证明。

四、审核程序

(一)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二)区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对申请对象资格(社保、劳动合同、企业范围)进行审核。

(三)区住建局负责对住房条件进行审核。以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部门(大数据服务平台)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

(四)通过资格条件审核的人员名单由区住建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五、实施保障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保障

1.区住建局根据区政府目标任务和房源情况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

2.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不高于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且只可续租一次,续租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

3.租赁住房租金由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对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进行核定。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

(二)新市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鹿城区新市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按照定额定量标准施行,纳入年度预算落实资金保障,由区新居民服务中心按照从高到低的积分排名,提供当年度计划保障名单(每年600户),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300元,一年兑付一次,累计不超过3年。新市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与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保障不可同时享受。

六、租后管理

原则上由区属国企作为运营单位负责承办区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管理巡查、住房腾退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一)入住管理

1.签订租赁合同。配租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携本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满3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未入住的,视为主动放弃该批次配租资格。配租对象累计两次逾期不签订合同的,从放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请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对象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同时缴纳租金、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

配租对象如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登录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配租条件且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可续签租赁合同。配租对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续租资格,应按规定腾退房屋。

2.房源核验。运营单位应在配租对象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与配租对象约定入户验收,并登记相关信息。完成房屋入户验收的,运营单位开具入住通知书。运营单位对配租房源应建立房源档案,在配租对象入住前与退房后应入户检查和验收房源情况。

3.办理入住。配租对象携入住通知书,应在7天内到物业领取钥匙并办理入住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配租对象应及时办理缴纳水、电、燃气、电视、电信、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二)变更管理

配租对象在承租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由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提出变更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予以变更。

1.个人信息变更。配租对象有个人资格条件、住房情况、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变化的,应主动报告由用人单位登录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变更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变更。配租对象用人单位变更的,原用人单位登录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申请终止;新用人单位在鹿城区的,新用人单位登录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变更申请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三)退出管理

1.配租对象在承租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2)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3)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实际居住,或未按时缴纳租金,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拒不缴纳租金的;

(5)租赁合同到期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未被批准的;

(6)其他需要退出租赁住房的情形。

2.应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租对象自收到运营单位腾退通知之日起7天内腾空住房,并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信、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履约保证金在运营单位对腾退房屋进行入户检查验收合格后退还。

3.逾期未腾退的,按照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评估价的2倍计收逾期腾退住房期间的租金。拒不腾退的,运营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回租赁住房,并按照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评估价的2倍计收拒不腾退住房期间的租金。配租对象逾期未腾退或拒不腾退的,5年内不得申请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房屋修缮

运营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修缮工作。属运营单位维修的项目,配租对象应及时报告运营单位进行修缮。运营单位应对报修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安排人员现场查看,需修缮的,运营单位应尽快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修缮。因配租对象自行安装或拆换的设施设备、构件部位出现损坏的,配租对象负责恢复原状。

七、监督管理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和动态管理制度。

(二)配租对象在承租期间,应在合同载明的年审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年审申请,由用人单位登录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年审流程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配租对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配租资格,收回租赁住房:

1.租赁期内本人及配偶拥有住房的;

2.用人单位不在鹿城区的;

3.离职后未就业6个月以上的;

(三)配租对象在承租期间,应积极配合动态管理工作,主动申报就业及住房情况。配租对象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动态管理工作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年审的,其承租资格终止,并退出承租的租赁住房。

八、法律责任

(一)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记入各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对以欺骗等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令限期腾退承租房源并记入各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自腾退房源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二)用人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由有关部门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其他

本细则适用于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本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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