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2-43243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成日期 | 2022-06-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我区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政策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75号)等文件精神,起草该细则。 二、 主要内容和举措 本细则立足于鹿城区实际,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 保障制度,推进住有所居、共同富裕的目标。具体包括: (一)《实施细则》主要规定了总体要求、对象标准、发展方式、支持政策、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六个方面内容。重点内容包括: 1.下达我区“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3万套的筹集建设任务; 2.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租金标准,建设筹集方式; 3.细化土地、财税、金融、项目审批、居民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4.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组织领导、项目认定、宣传、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二)为加快后续工作落地,同步起草了配套文件《鹿城区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该实施办法从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申请途径、审核程序、实施保障、租后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其他等九个方面进行制定,重点明确了保障对象的申报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途径、审核流程、运营管理、退出机制、监管等内容,进一步细化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运营、监督全过程管理。 三、适用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区无房且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创新创业人员和满足一定积分要求的新市民等群体。支持企事业单位自有空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注意事项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不高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具体标准可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关键词解释 新市民是指在鹿城区范围内居住、工作,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青年人是指18-45周岁在鹿城区就业人员。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创新创业人员和满足一定积分要求的新市民属于优先保障对象。用人单位指新市民、青年人就职的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原则上注册地应在鹿城区,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同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 六、施行时间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人:陈望新,业务科室:住房保障科,联系电话:0577-88320263。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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