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2-44890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8-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22〕52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01-2022-0010 下载阅读版本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推进七都建设温州国际未来科技岛一岛一策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推进七都建设温州国际未来科技岛一岛一策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十届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推进七都建设温州国际未来科技岛一岛一策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温州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鹿城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区等决策部署,推动温州国际未来科技岛(以下简称科技岛)建设和发展,加速科技、金融等企业集聚,建立健全“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要素保障”创新生态,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建设高水平创新创业平台。对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国家级800万元、省级300万元、市级100万元给予奖励;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国家级700万元、省级350万元、市级20万元给予奖励,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10万元给予奖励;对经认定的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创新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按国家级300万元、省级100万元给予奖励。支持各类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对新引进、非区财政与国资投资建设并经温州市认定的高能级创新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落户奖;对经评价优秀的高能级创新平台,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省拨付财政资金给予1:1配套、最高1000万元支持。

第二条加速科创企业集聚。对落户科技岛且符合科技岛产业导向、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科创项目,按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最高1500万元奖励。

第三条激发企业主体创新活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对年度研发费用保持高增长企业,按加计扣除研发经费分档给予最高15%、不超过300万元补贴。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最高按当年度合同实付资金的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经认定为省级以上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省级新材料首批次和市级工业软件首版次的,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

第四条支持科技企业成长壮大。对新认定、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规的,在享受小升规政策基础上,每家再奖励10万元。对新引进或培育的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产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市级及以上创新型领军(瞪羚)企业等称号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最高35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加大企业融资补贴。加大科技信贷支持,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对增资扩产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企业,给予贷款利息50%补贴,金额最高每年200万元、期限最长3年。

第六条集聚各类金融机构。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金融租赁、金融资产管理等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实缴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缴资本的5%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支持科技岛内股权类私募基金投资科技岛和鹿城区其他区域,分别按被投资额的2%、1%给予奖励,单笔最高400万元,年度不超过1000万元。科技岛内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引导其投资的企业落户鹿城的(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鹿城),按其所管理基金实际投资该项目金额的2%,给予产业项目引进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科技岛内股权类私募基金,在项目退出或清算时按其投资净收益2%给予奖励。科技岛内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存续期内,实际募集资金规模1亿元以上,按管理费年收入的3%-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对新引进区外或新培育的境内沪深A股及境外主要市场上市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区外或新培育的北交所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区外或新培育的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八条加大人才安居保障。深入实施人才住房租售并举保障体系。向符合条件的A类人才赠送一套141平方米-190平方米配售型人才住房。对全职在科技岛内工作并符合条件的BC类、DE类、F1类人才,给予按5-7折的优惠价配售14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人才住房(或以房票形式以相应折扣购买指定的安置性商品房),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为B类人才提供剩余50%购房额补贴。加大人才公寓建设力度,鼓励七都街道及科技岛内各平台筹集可拎包入住人才公寓,向ABC类人才免费配租120平方米人才住房,向符合条件的DE类、F类人才分别配租90平方米、40平方米人才住房,租金为评估价的30%,累计不超过5年。向新全职在科技岛内工作,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本科以上人才,发放每年1-5万元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5年。AB类人才可全额申请公积金贷款,CD类和博士人才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可上浮50%。具体根据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办法和配套细则实施。

第九条 优化人才子女教育保障。在义务教育阶段,全职在科技岛内工作的E类以上层次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享受相应人才入学政策,或在辖区学位有空余情况下可定点就读温州市建设小学七都分校和温州市实验集团中学七都分校;全职在科技岛内工作且在鹿城区内购置房产的双一流全日制本科生,其子女在辖区学位有空余情况下可定点就读温州市建设小学七都分校和温州市实验集团中学七都分校;其他全职在科技岛内企业工作的F1、F2类人才统筹解决其子女入学。

第十条加大总部企业扶持力度。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产出贡献不低于100万元的,在其注册或迁入后的前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可按规定享受发展奖励、高管奖励与租金补贴。除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外的总部企业,根据其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另行约定。除合伙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外的总部企业高管(5人以内),根据其个人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另行约定。租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给予对应年度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单年度不超过100万元,办公用房只限自用,不得转租、分租。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实施意见所指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为通过科技岛招商项目评审和备案,且申报时注册地和税收归属地在七都街道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合伙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台资、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如条款无特殊表述,房地产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实施意见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和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实施意见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实施意见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功能区)、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实施意见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个人)以同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作为依据的各贴息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技改投入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区级补足差额部分)。

4.本实施意见所提“温州市建设小学七都分校”和“温州市实验集团中学七都分校”分别建于鹿城区七都街道通都西路两侧,若后续因客观因素导致学校名称变更或调整至其他定向学校,以变更或调整后为准。

5.本实施意见自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2022年1月1日起至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发生但未奖励的事项,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本实施意见所列的奖励补贴。本实施意见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人才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等部门承担。本实施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实施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序号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责任类型

第一条  建设高水平创新创业平台

1

新认定创新平台奖励

区科技局

受理

2

新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

区科技局

受理

3

公共服务平台奖励

区科技局

受理

4

高能级创新平台落户奖

区科技局

受理

5

高能级创新平台研发奖励

区科技局

受理

6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配套支持

区科技局

受理

第二条  加速科创企业集聚

1

科创项目投资奖励

区科技局

受理

第三条  激发企业主体创新活力

1

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奖励

区科技局

受理

2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区科技局

受理

3

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区科技局

受理

4

鼓励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定

区市场监管局

受理

5

省级以上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省级新材料首批次和市级工业软件首版次奖励

区经信局

受理

第四条  支持科技企业成长壮大

1

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新引进奖励

区科技局

受理

2

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奖励

区科技局

受理

3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认定奖励

区科技局

受理

4

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规奖励

区科技局

受理

5

市级及以上创新型领军(瞪羚)企业新引进奖励

区科技局

受理

6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产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省级“隐形冠军”企业新引进奖励

区经信局

受理

第五条  加大企业融资补贴

1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贴息贷款

区科技局

受理

2

增资扩产项目贷款利息补贴

区科技局

受理

第六条  集聚各类金融机构

1

持牌金融机构总部落户奖励

区金融办

受理

2

股权类私募基金产业支持奖励

区金融办

受理

3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产业引入奖励

区金融办

受理

4

股权类私募基金投资收益奖励

区金融办

受理

5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费奖励

区金融办

受理

第七条  支持企业上市发展

1

企业境内沪深A股及境外主要市场上市奖励

区金融办

受理

2

企业北交所上市奖励

区金融办

受理

3

企业新三板挂牌奖励

区金融办

受理

第八条  加大人才安居保障

1

深入实施人才住房租售并举保障体系

区委人才办、区住建局

组织实施

2

加大人才公寓建设力度

区委人才办、区住建局

组织实施

3

租房补贴

区委人才办、区住建局

受理

4

公积金贷款支持

区委人才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管理部

受理

第九条 优化人才子女教育保障

1

全职在科技岛内工作的E类以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子女教育保障

区委人才办、区教育局

受理

2

全职在科技岛内工作且在鹿城区内购置房产的双一流全日制本科生子女教育保障

区委人才办、区教育局

受理

3

全职在科技岛内企业工作的F1、F2类人才子女教育保障

区委人才办、区教育局

受理

第十条  加大总部企业扶持力度

1

总部企业发展奖励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受理

2

总部企业高管奖励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受理

3

总部企业租金补贴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受理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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