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3/2023-00253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3-01-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综法发〔2022〕3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CD56-2022-0002 | 下载阅读版本 |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管理秩序,从严整治处置和运输中的各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全区范围内对发生乱倾倒建筑垃圾等部分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方式 发生在鹿城区范围内的乱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可向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 举报方式:举报热线或来访举报。 举报热线电话:96310-1。 举报来访地点:鹿城区惠民路766号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二大队。 二、受理内容 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施工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处置;建筑工地向河道排放、倾倒建筑垃圾。 三、奖励规定 (一)对举报人提供符合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线索,由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举报人反映的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1.举报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施工工地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奖励1万元,举报个人行为的奖励200元; 2.举报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处置,奖励5000元; 3. 举报建筑工地向河道排放、倾倒建筑垃圾的,奖励1万元。 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重复奖励;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励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二)经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违法举报信息不属实、证据不足或不符合立案标准的; 2.执法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3.举报内容已被执法机关发现或查处的; 4.以套取奖金,牟取利益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方式进行举报的; 5.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不适用情形的。 四、时间期限 本次奖励举报制度有效期限为:2022 年8月15日起至 2023年7月31日。 五、解释权属 本通告由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六、其他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举报材料管理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恶意或虚假举报、干扰办案活动的相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19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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