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8/2023-00415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生成日期 | 2023-01-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卫〔2023〕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CD67-2023-0001 | 下载阅读版本 |
局机关各科室、区属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探索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切实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现就在全区卫生健康领域推行柔性执法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柔性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柔性执法是一个学理概念,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以教育指导为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方法,注重事前预防为主,事后查处为辅的执法工作方法。 推行柔性执法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客观需要,是对过去及现有执法模式的重新设计和实施,是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方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创新实践,对“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完善市场化、法制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全体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实施柔性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柔性执法理念深入人心,柔性执法方式落地生根。 二、准确把握实施柔性执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积极推行柔性执法,进一步增强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柔性执法,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将以人为本、文明执法贯穿于执法全过程。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实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对违法行为查处,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努力通过教育引导等方式,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将柔性执法理念和执法手段予以法治化、制度化、固定化,形成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三)基本原则 在坚持合法、合理、严格程序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预防和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部分违法行为,实行“首错免罚”;对依法并处罚款的,依照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科学的将处罚幅度分层分阶并予以明确。 (四)实施范围 柔性执法贯穿于卫生健康监督管理中,对发现不需要立案查处的轻微违法行为普遍适用。根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制度,完善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大力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工作。 三、推行实施柔性执法的工作方式和方法 1.注重前期预警提示。通过预警、提醒等方式帮助执法对象特别是企业预防并及时纠错改正,对非因主观故意的轻微过错行为,在社会商誉、资格认定、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尽可能给予预先警告和提示,确保不因轻微违法而受影响。 2.加强行政建议指导。充分运用政策辅导、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走访约谈等柔性措施,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促进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实现卫生健康监管的目的。 四、切实推进实施柔性执法规范有序开展 1.加强组织领导。推广实施柔性执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影响深远。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推进工作开展。 2.依法规范实施。要严格执行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内部审核程序,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遵守执法程序规定,依法做出执法决定。要注重统筹衔接,把推进实施柔性执法工作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推进。 3.强化宣传引导。应加强对实施柔性执法工作的宣传,结合执法实践,准确理解“三张清单”等柔性执法方式的适用情形,做好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及时总结提升。要及时总结实施柔性执法工作过程中的经验做法,收集典型案例,注重总结提升,切实转变监管方式,优化我区营商环境。 五、密切关注实施柔性执法存在的问题和争议 (一)本意见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随着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上级机关规定的变化,应对意见适时作出调整。 (二)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对《指导意见》施行以前发现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作出处理决定且符合《指导意见》明确的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条件的,适用《指导意见》。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月16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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