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4/2023-00216
组配分类 平安校园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23-01-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鹿城区学校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根据《浙江省气象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应对极端天气应急联动机制的意见》《温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与停课误工规定(试行)》《温州市应对极端灾害性天气“五停”工作指导意见》和《温州市学校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为进一步做好极端天气下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停课安排,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作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区教育局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监督、指导职责范围内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经教育行政审批的培训机构极端天气停课安排。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工作指引适用于鹿城区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含民办,以下统称“学校”)在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下停课的应对工作。

鹿城区内各高等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可参照本指引制定本单位的极端天气停课应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停课标准】以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以下统称“极端天气预警信号”)为停课信号,具体标准为:

1.当日6:00前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且在当日6:00仍维持的,区域内学校应于当日全天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应当主动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做好在校学生安全防护工作。

2.当日6:00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并对延迟到校(含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校上课,已到校的学生服从学校安排,上学途中的学生应就近选择安全场所躲避。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要落实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3.在校上课期间遇到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4.放学前1小时内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或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维持的,学校可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离校。

第五条 【信息发布响应】

当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时,各校应密切关注广播、电视、气象微博、气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共媒体播发的最新信息,做好信息发布响应工作:

1.当日 6:00 前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且在当日6:00仍维持的,各校应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校讯通”、QQ群等多种途径,将当日全天停课安排告知学生和家长。

2.当日6:00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的,各校应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校讯通”、QQ 群等多种途径,将学校灵活安排教学活动的通知告知学生和家长。

3.当日上课期间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的,各校应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校讯通”、QQ 群等多种途径,告知家长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4.放学前1小时内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或有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维持的,各校应当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校讯通”、QQ 群等多种途径,告知家长学生提前或延迟放学的消息。

第六条 【教育教学安排】

当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时后,学校应对本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合理安排:

1.按规定学校全天停课的,学校要兼顾教职员工安全与工作需求,明确应当或无须上班的人员,并及时告知教职员工。应当上班因天气等原因未按时到校的教职员工,要及时与学校负责人联系。对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学校要落实人员做好看护与生活安排。

2.按规定学校灵活安排教学活动的,学校教职员工应按时到校、上岗。学校可以根据学生到校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室内教育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对延误到校(或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对不能按时到校的教职工,不作迟到处理。

3.按规定学校可继续上课的,学校一律停止室外上课及户外活动,统筹安排好室内教育教学活动,并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

第七条 【预警应急响应】

1.各学校要制定应对极端天气的应急预案。学校制定的应急预案涵盖范围务必全面,足以应对在极端天气下学校可能面对的各种情况,并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及联络机制切实可行。

2.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主要负责人进入指挥岗位,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健全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电话热线要及时回应家长的咨询。

3.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学校要加强校园安全巡查力度,对教室门窗、户外装置、排水系统、在建工地、校内高架电线等部位重点和场所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在校师生安全。

第八条 【其他极端天气停课安排】气象部门发布暴雪、道路结冰、霾等其他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应参照上述几类情况的安排停课,结合实际实施相应的应急管理措施,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 【灾后恢复】极端天气过后,学校要组织力量做好学校环境整治,清查校园设施设备损毁情况,尽快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指令有序复课。

第十条 【应急组织及预案】建立健全应对极端天气组织机构,完善工作预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制定极端天气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及时编制包括职能部门、值班电话、传真和主要责任人、工作人员联系电话等信息在内的极端天气工作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发布。

第十一条 【宣传教育与培训】加强防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宣传教育,将防灾、避险、自救、逃生等知识纳入学生安全教育和教职员工安全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师生员工应急避险演练,提高师生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 【试行时间】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鹿城区学校极端天气应对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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