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23-44212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23-05-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市监〔2023〕5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CD68-2023-0002 | 下载阅读版本 |
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公益不罚”和“公益减罚”制度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公益不罚”和“公益减罚”制度的意见(试行) 各科、分局、队、中心、所: 为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温州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和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公益不罚”和“公益减罚”制度,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定义 本意见所指“公益不罚”是指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但不在《不予处罚清单》范围之列,若当事人对查明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自愿申请公益捐赠或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不予立案或不予行政处罚。 “公益减罚”是指当事人对查明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处罚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经自愿申请,可以通过提供社会服务折抵罚款。 二、适用要求 “公益不罚”中的公益捐赠可以适用于普通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但主观恶意大、社会危害性大的案件除外。“公益不罚”和“公益减罚”中的社会服务仅适用于以《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处理的案件,《规定》第二十三条及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适用“公益减罚”时,先依据现有的自由裁量规定确定具体的罚款金额,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公益减罚”制度折抵罚款。 当事人对鹿城公益事业有重大贡献的,适用“公益不罚”和“公益减罚”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实行一事一议。 三、具体适用程序 (一)“公益不罚”适用程序 1.告知受理。在立案前核查阶段或案件调查终结阶段,办案单位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公益不罚”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请权利,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的,可向办案单位提出“公益不罚”申请。收到申请后,如适用公益捐赠的,办案单位应当汇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如适用社会服务的,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决定受理的,由当事人提供《公益不罚承诺书》,并签字确认。 2.履行要求。当事人申请公益捐赠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七日内履行捐赠义务,并向办案单位提交捐赠证明。捐赠金额一般情况下应与违法事实、情节有相应匹配性。当事人申请社会服务的,办案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基层所或者属地社区的社会服务(社区应根据服务开展情况择优选定)。社会服务每次时长不少于4小时,根据情况应参加1至3次社会服务,并于七日内完成。 3.不罚认定。根据当事人履行“公益不罚”的完成情况,在立案前核查阶段,办案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单位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并说明裁量理由。当事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完成“公益不罚”义务的,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处理权限。立案前核查阶段以“公益不罚”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益捐赠类报局主要领导审批,社会服务类报局分管领导审批。案件调查终结后以“公益不罚”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社会服务类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其余案件参照重大案件办理权限和审批流程执行,由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二)“公益减罚”适用程序 1.告知受理。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公益减罚”的权利,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处罚的,可向办案单位提出“公益减罚”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决定受理的,由当事人提供《公益减罚承诺书》,并签字确认。 2.履行要求。办案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安排当事人参加基层所或者属地社区的社会服务(社区应根据服务可开展情况择优选定)。社会服务1小时折抵罚款100元,可视情况分次进行,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4小时,并于七日内完成。 3.减罚认定。办案单位应当根据当事人履行“公益减罚”的完成情况,在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作出罚款建议并说明裁量理由。当事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完成“公益减罚”义务的,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处理权限。“公益减罚”案件由办案单位负责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附件: 1.《公益不罚告知申请书》 2.《公益不罚承诺书》 3.《公益减罚告知申请书》 4.《公益减罚承诺书》 5.《社会服务记录表》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5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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