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23-44214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23-05-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市监〔2023〕5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CD68-2023-0003 |
各科、分局、队、委、中心、所: 现将《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防范因牟利性恶意投诉、恶意举报行为过多占用有限的行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的答复》等文件精神,结合鹿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应当从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知假买假、购买的商品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甄别。 第三条 处理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突出问题导向,倡导诚实信用,实施分类指导。 第四条 判断投诉举报是否存在恶意或不正当目的,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购买、使用商品的数量或者接受服务的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或次数的; (二)明知或应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 (三)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获得惩罚性赔偿后,再次购买相同商品或接受相同服务的; (四)短时间内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为标的物分别提起投诉举报的; (五)《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所要求提供的投诉人基本信息为虚假的,如不同投诉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同一地址等; (六)其他符合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等恶意投诉举报特征的行为。 第五条 对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投诉举报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进行界定,可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如下处理: (一) 不予受理。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投诉不予受理。 (二) 不予立案。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以外线索的举报不予立案。 (三) 及时告知。 1、投诉不予受理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终止调解的,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2、对收到的举报不具备处理权限,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提出。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3、以投诉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活动的,可以告知通过相应途径提出。 (三) 提供实名信息。对举报人要求告知是否立案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对不同具名举报但共用电话、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可以根据需要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消保分局在录入处理恶意投诉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投诉实名制。 第六条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以下简称异常名录)。异常名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投诉举报数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复议或者诉讼数量、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数量、主要反映问题、涉及领域或商品服务类别等内容。 第七条 消保分局负责异常名录的编制和动态更新工作,相关科室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要结合实际,将异常名录通报当地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法院等,实现投诉举报异常名录信息以及相关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工作信息的共享和互通。通过投诉举报信用监管手段,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 第八条 落实投诉举报案件归档制度。处理结束时,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及视音频资料及时归档保存。案件档案应当包括(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照片、送达回证以及信件邮寄等材料,做到一案一档。 第九条 注重强化对恶意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研判,处理涉嫌恶意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加强廉政建设,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要预防和避免在处置恶意投诉举报中出现与投诉举报人合谋、被投诉举报人裹挟、借机打击报复等问题,不得滥用行政处罚权、行政调解中的特殊地位,有效控制执法风险。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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