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3-44248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5-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图文】《鹿城区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近日,我区出台了《鹿城区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方案》,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8月1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施行;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消防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了修正。2022年6月10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公布温州市鹿城区街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的通知》(温鹿政发〔2022〕52 号),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引述与上述法律法规不一致,又有部分职能进行了赋权移交。为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做好委托执法的法理支持和规范引述,对《鹿城区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方案》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三、主要内容

包括指导思想、委托执法依据、委托执法内容和工作要求四个方面。

四、适用对象

各街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以消防救援机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接受委托的各街镇应当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其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

五、注意事项

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与各街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见附件2),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区司法局备案。各街镇应当按照日常管理职责分工和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明确相关领导负责实施委托执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关键词解释

委托执法:指行政执法主体将其执法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来执行的法律行为。

八、新旧政策差异

法律法规部分:1.《浙江省消防条例》(根据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由原先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修改为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执法权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七)项、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的行政处罚事项;《浙江省消防条例》(根据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的行政处罚事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解读人:潘海宾(副大队长),联系电话:55595119。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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