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3-44245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5-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23〕38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01-2023-0008 下载阅读版本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方案》已经十届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各街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提升基层火灾防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温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的工作方案》(温消安委办〔2016〕16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以提升各街镇消防安全监管水平为着力点,按照合理合法、权责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则,通过明确法定职责、规范委托执法职权等形式,切实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街镇火灾防控基础,为服务全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优良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委托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内容

(一)监督执法范围

各街镇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和个人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执法。

(二)委托执法

1.受委托执法主体。各街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以消防救援机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接受委托的各街镇应当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其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

2.委托执法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七)项、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的行政处罚事项,《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的行政处罚事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3.委托执法方式。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与各街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见附件2),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区司法局备案。各街镇应当按照日常管理职责分工和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明确相关领导负责实施委托执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委托执法程序。各街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在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线索后认为需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予以受理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报各街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的分管负责人审核,再报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签发,并送达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的行政罚款收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

5.委托执法责任。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受托各街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受托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托各街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并对相关人员予以追责。受托各街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三)信息通报

各街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受托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镇及时成立消防行政委托执法领导小组,对此项工作全面负责。各街镇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认真做好辖区范围内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切实推动落实政府职能的管理创新。

(二)加强培训指导。各街镇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并建立执法公开和案件报告制度。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由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所联系街镇执法人员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切实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其遵纪守法、秉公执法。

(三)加强执法监督。各街镇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违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的正确性、行政执法文书应用的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

本方案自2023年6月12日起施行,原《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方案的通知》(温鹿政办〔202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委托执法权限.docx

          2.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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