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7/2023-44654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06-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民〔2023〕6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CD10-2023-002 | 下载阅读版本 |
各街(镇)社会事务办: 为更好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浙民助〔2023〕16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 号)、《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本级、街道(镇)、社区三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权限调整目录的通知》(鹿委发﹝2012﹞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社会救助工作中相关问题作出如下明确意见: 一、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流程 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村社、街镇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或通过浙里办提出申请。材料:申请表(授权书)、身份证。 2.受理:①村社、街镇受理最低生活保障后提交材料至“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核对申请人家庭及供养人家庭收入、财产);②街镇指导村社组织入户调查,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入户调查后,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确认。对不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调查人员应确定其生活状况(收监、就医等)。 3.初审:街镇对家庭情况复杂的可组织村社进行民主评议,符合“一事一议”情形的应当组织一事一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审核确认:街镇根据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一事一议”、公示结果、佐证材料等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确定低保金发放金额。 5.公布:街镇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 特困及低边审批流程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二、加强复核动态管理 各街镇要组织村社对所有在册特困、低保、低边对象进行复核,做好复核期间的入户调查,全面掌握在册对象的基本情况。低保家庭根据在册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每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复核一次。特困及低边家庭实行每年复核1次。 三、低边家庭重病重残对象单列户纳入低保 1.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对象范围。 低边家庭中重病患者(原则上按“大病保险”对象来确定);低边家庭中重残对象(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低保金发放标准。 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病重残对象低保金按当地同期低保标准全额发放。 3.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期限。 重病单独施保期限应不少于一年,一年到期后进行复核,仍符合救助条件的实行半年复核一次并动态管理。重残单独施保对象实行每年复核一次并动态管理。 四、落实支出型贫困救助工作 全面开展支出型贫困救助,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同期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申请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医疗、教育等方面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边标准的,可按照支出型贫困家庭标准开展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救助范围,救助期限不少于一年,一年到期后进行复核仍符合救助条件的实行半年复核并动态管理。 对支出型低边家庭认定和救助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五、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计算 1.医疗费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成员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数据中可查的个人承担费用。系统中未反馈的以医保部门出具的就医费用清单为准。 2.教育费用:家庭成员就读于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在开学时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原则上按以下定额进行核减,幼儿园每生每年5000元,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每生每年2500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每生每年6000元。 六、完善家庭收入认定 对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或公积金对象,收入认定按照“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自动推送。 对个人缴纳形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对象或未缴纳社会保险对象,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未失业登记对象,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对个人缴纳形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对象或未缴纳社会保险对象,不在劳动年龄段内(劳动年龄段: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或在劳动年龄段内已失业登记对象,按个人申报收入计算收入。 对个人缴纳形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对象或未缴纳社会保险对象,在劳动年龄段内无劳动能力或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认定收入。 1、持有重度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证的对象(实际未参加工作)不计收入;除精神、智力残疾外,持有三级残疾证的对象(实际未参加工作)按最低工资标准50%计算收入;持有四级残疾证的对象(实际未参加工作)按最低工资标准70%计算收入。 2、经司法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实际未参加工作),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的不计收入、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按最低工资标准50%计算收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8级)的按最低工资标准60%计算收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9-10级)的按最低工资标准70%计算收入。 七、明确车辆认定标准 低边家庭申请对象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鹿城区同期15倍年低保标准。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保障,其供养义务人家庭有2辆(含)以下且合计价值不高于20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车辆价值计算按《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执行。 八、子女赡养能力计算 核算赡养义务人供养费时,有法律文书、供养协议的从其规定(供养协议数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城乡基础养老保险标准)。无法律文书、供养协议的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核算办法》(浙民助﹝2023﹞16号)执行。 九、落实低保低边对象扶持机制 对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或低边标准或因首次企业认缴超标的低保低边,可给予一年渐退期。完善困难群众“部分收入免计”政策,对低保低边成员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的,1年内不计家庭收入;对低保低边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不计家庭收入;在不计家庭收入后的2年内,可按当地低边标准扣除其就业创业成本;对在公益性岗位、幸福岗位就业取得的岗位补贴低于低边标准的部分收入不计家庭收入;被征地获得的不超过 5万元青苗补偿费和从事来料加工取得的不超过2万元收入等不计家庭收入。 上述明确的若干问题,省市已有相关规定的(或日后调整的),从其规定。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明确社会救助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温鹿民﹝2020﹞63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 2023年6月25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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