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7/2023-44655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06-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浙民助〔2023〕16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 号)、《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本级、街道(镇)、社区三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权限调整目录的通知》(鹿委发﹝2012﹞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社会救助工作中相关问题作出明确意见。 二、主要内容和框架 1.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流程; 2.加强复核动态管理; 3.低边家庭重病重残对象单列户纳入低保; 4.落实支出型贫困救助工作; 5.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计算; 6.完善家庭收入认定; 7.明确车辆认定标准; 8.子女赡养能力计算; 9.落实低保低边对象扶持机制。 三、政策举措 (一)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流程。 1.具体流程:申请—受理—初审—审核确认—公布。 2.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加强复核动态管理。 1.对象:所有在册特困、低保、低边对象。 2.分类管理依据: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 3.复核频率: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每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复核一次。特困及低边家庭实行每年复核1次。 (三)低边家庭重病重残对象单列户纳入低保。 1.对象范围:低边家庭中重病患者(原则上按“大病保险”对象来确定);低边家庭中重残对象(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低保金发放标准:按当地同期低保标准全额发放。 3.期限:重病单独施保期限应不少于一年,到期复核,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实行半年复核一次并动态管理;重残单独施保对象实行每年复核一次并动态管理。 (四)落实支出型贫困救助工作。 1.对象: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同期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申请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医疗、教育等方面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边标准的。 2.期限:不少于一年,到期后进行复核,仍符合条件的实行半年复核并动态管理。 (五)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计算。 1.医疗费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成员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数据中可查的个人承担费用。系统未反馈以医保部门出具的就医费用清单为准。 2.教育费用:原则上按以下定额进行核减,幼儿园每生每年5000元,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每生每年2500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每生每年6000元。 (六)完善家庭收入认定。 1.认定不同情况:根据四类不同情况对象,分别采取不同情况的认定办法。 (七)明确车辆认定标准。 1.计算办法:按《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执行。 (八)子女赡养能力计算。 1.有法律文书、供养协议的对象:从其规定(供养协议数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标准)。 2.无法律文书、供养协议的对象: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核算办法》(浙民助﹝2023﹞16号)执行。 (九)落实低保低边对象扶持机制。 1.对象: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或低边标准或因首次企业认缴超标的低保低边。 2.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四种情况:对低保低边成员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的,1年内不计家庭收入;对低保低边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不计家庭收入;对在公益性岗位、幸福岗位就业取得的岗位补贴低于低边标准的部分收入不计家庭收入;被征地获得的不超过 5万元青苗补偿费和从事来料加工取得的不超过2万元收入等不计家庭收入。 四、生效时间 本政策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 解读人:贾陈琼(鹿城区民政局社救科科长); 业务科室: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科,联系方式:0577-88350536。 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 2023年6月25日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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