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7/2023-45045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07-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民〔2023〕6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CD10-2023-003 | 下载阅读版本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温民助〔2019〕82号)等文件精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2022年我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59054元,经测算,现将我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461元,补助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温州市鹿城区统计局 2023年7月4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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