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9/2023-45253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生成日期 2023-07-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司〔2023〕31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11-2023-0001

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促进律师行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鹿城区促进律师行业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2023年7月17日

温州市鹿城区促进律师行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鹿城区律师行业良性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实施“名所名品名律师”培育工程的意见》(浙司〔2016〕45号)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促进律师行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温鹿政发〔2023〕25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鹿城区促进律师行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注册、纳税在鹿城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执业于鹿城区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总额控制、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律师事务所补助资金和律师人才培养基金。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补助资金,用于在区内设立分所、引进的律师事务所或已有律师事务所获得相关资质、达到创收额度后的补助。

(一)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将总部机构迁入鹿城区的,分别给予该所补助120万元、100万元。

(二)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在我区设立分所,一年内执业律师达到20名的,分别给予补助50万元、30万元。

(三)律师事务所当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300万元,追加奖励5万元。

(四)律师事务所首次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先前已获过一次性补助的律所,只补助差额,不重复补助。

(五)律师事务所整合兼并,合并后当年执业律师人数达到40人以上,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律师为其他地区变更至鹿城区执业或申请执业的,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律师人才培养基金,用于支持引进律师人才的补助和区内律师的培训教育。

(一)在我区实习获得执业证并在我区执业的律师,当年给予每人补助0.5万元;执业律师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当年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晋升为一级律师的,当年奖励10万元;晋升为二级律师的,当年奖励5万元;获评专业领域带头人的,当年奖励1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荣誉称号的,当年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二)遴选1-3名社会律师到政府部门脱产挂职锻炼,给予每人每年补助10-15万元。

(三)律师事务所引进执业律师,当年给予每人补助2万元;引进一级、二级(或博士、硕士学位)的执业律师,当年分别奖励律师5万元、3万元;引进专业领域带头人的执业律师,当年奖励律师2万元;引进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当年分别奖励律师3万元、1万元。律师事务所引进律师,以区外执业律师迁入为

准。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条件的律师,按最高额发放奖励。

(四)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对一级律师或具有博士学位律师子女,根据申请意愿由区教育局在全区公办学校中优先照顾;二级律师子女,可在全区范围内公办学校申请3所学校,按公办学校第二批录取后尚有空余学额的学校,由区教育局优先统筹安排入学。

(五)经区委人才办认定后,符合条件的律师即可享受人才配售房、住房补贴等相应人才政策。

(六)对执业律师30人以上且20%的执业律师具有会计师、证券期货、专利、商标代理、招投标、仲裁员等专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当年奖励5万元。此项为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补助。

(七)对于有成果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优秀法律服务产品的律师事务所,当年分别奖励8万元、3万元。

(八)对律师专业论文在期刊或大会上发表的,获奖当年每篇论文奖励0.2万元;出版法律专著的,当年奖励1万元。论文及专著认定标准参照《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第十四条第(一)、(二)项。

(九)对申报公职律师的工作人员,其培训费用由所在单位予以酌情报销。对获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工作人员,其律师协会会费由所在单位代为缴纳。所在单位在年度考核奖的综合绩效奖内部分配中,应当向首次获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工作人员倾斜,按照3000元/人标准进行奖金差异化发放。

第八条 已享受区相关税收奖励政策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区人才引进奖励的律师不重复奖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自行选择享受本实施细则奖补项目或区相关奖励政策。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获得的补助应当用于壮大本所发展。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应按申报通知明确的期限、程序及要求向区司法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三章  申报及拨付程序

第十条 区司法局对申报对象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申报补助项目的律师事务所,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报区司法局审核。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各类获奖证件、职称证件、学位证件、专业资格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和纳税证明材料。

(四)区司法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律师人才培养基金项目和律师行业理论研究工作奖励的律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律师事务所签署意见后,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报区司法局审核。

(一)身份证、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高级律师、专业领域带头人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出版法律专著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区司法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经审定的补助项目,由区司法局实行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区司法局主要负责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制定年度立项工作计划,组织项目报审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监管项目实施情况以及评价项目绩效等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安排年度预算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诚实守信,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有未按规定组织实施、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因执业违法违纪受到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区司法局将追回补助资金,取消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当年申报补助资金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主体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申请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不得享受上述奖励。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依据《温州市鹿城区促进律师行业发展实施办法》获得的经营性奖励不超过该所上一年度的区级地方综合贡献度,其余奖补事项不受上一年度的区级地方综合贡献度限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8月17日起施行,原《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促进律师行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温鹿司〔202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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