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3/2023-45411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3-07-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综法发〔2023〕3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CD56-2023-0002 | 下载阅读版本 |
各科室、直属机构、中队,局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批复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鹿城区“外摆位”活动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7月20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鹿城区“外摆位”活动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相关工作部署,更好统筹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城市内涵式发展,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加快恢复和释放消费活力。根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鹿城区“外摆位”试点方案》等相关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当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疏堵结合管理要求,以商业布局更加合理、管理更加规范、城市烟火更加浓厚、市容环境更加优化、市民生活更加美好为目标,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提高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举措 (一)优化临时性商业活动 按照“街道主导、部门协同、业主主责”的原则,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交通通行及市容环境卫生的前提下,利用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公共空间、商业步行街,经申请同意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举办临时性商业活动,用于商品展示、促销等经营性活动,以提升商业氛围。 1.外摆范围为城市商业综合体用地红线范围、区政府确定开展外摆活动的商业步行街及其他不影响群众生活、交通通行的公共空间。 2.坚持“一街一策”“一场一案”要求,规范统一摊位、展篷,合理配置垃圾分类、污水处理、标识标牌及相应的休闲和绿化美化设施,切实做到规范、统一、美观、安全。 3.外摆时间放宽至24小时,住宅和其他噪声敏感建筑区周边,原则上不得超过晚间22时,具体结合居民意见调整。 4.同一场地举办临时活动时间原则上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含布场和撤场时间),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重点促消费节点,可酌情延长至15天,区域内一楼门店设置外摆除外。 (二)引导便民疏导点设置 各街镇可综合考虑市民需求、环境卫生、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实际,结合《温州市城区临时疏导点设置和管理标准》(温城管办〔2016〕12号)文件要求,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利用自有空间、待开发闲置用地,因地制宜设置临时便民疏导点。 1.疏导点设置要以市民必需为前提,作为周边配套商业网点的补充,解决部分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出路,满足周边群众生活、饮食、休闲等消费需求。 2.街镇可利用待开发闲置用地、集体经济自留建设用地发展后备箱经济、早市夜市等新型业态小微集市,打造更接地气的特色消费场景和灵活创业就业市场。 3.临时疏导点设置和管理(含小微集市)由所在街镇总负责,具体负责辖区内区域划定、经营时间、专人管理等事项,保持场内及周边市容环境整洁卫生、文明有序。 4.如因城市发展、建设、开发等因素确实不能再继续经营的,业主单位必须无条件配合有关部门自行拆除并恢复原貌。 (三)规范民俗文化公益性活动 街镇或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举办民俗文化、社会公益活动,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交通通行的情况下,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用于开展民俗文化、群众性体育等公益活动。 1.民俗文化公益活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天,期满确需延长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空间的,主办单位须在期满期前提出续期申请。 2.主办单位作为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制定现场管理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参照“门前三包”及“环境卫生责任区”等制度,做好现场管理,确保活动场地环境卫生秩序。 3.做好活动现场绿地、市政设施防护工作,防止现场草地、花卉、树木被践踏和毁损。 三、实施流程 1.临时商业活动、民俗文化公益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属地执法中队提出申请。 2.属地执法中队按照“一街一策”“一场一案”的要求,明确意见,确定允许设置的区域、规模、数量和时间等具体方案。 3.临时商业活动方案主办单位应向周边市民公示征求意见。 4.经公示无意见并经属地街镇同意后,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临时疏导点设置申请按《温州市城区临时疏导点设置和管理标准》(温城管办〔2016〕12号)文件要求执行。 四、实施要求 1.临时商业活动需提供以下资料:活动信息表;活动方案;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平面布局图;相关业主同意设置证明材料;设置方案意见征求公示材料;现场环境卫生、垃圾分类收集自我管理承诺书。 民俗文化公益活动需提供活动信息表、活动方案、自我管理承诺书及相关文件支撑材料。 2.下列占用城市道路事项应按法定审批程序办理:⑴店招更换或维修;⑵外立面装修;⑶基建项目;⑷公用事业服务。 3.临时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⑴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周边举办临时商业活动;⑵损坏市政设施、绿地或挤占人行道开展各类经营活动;⑶设置重油烟、高噪声污染等严重扰民业态;⑷搭建固定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⑸其他影响市容环境或居民正常生活等不宜开展临时外摆活动的情形。 五、监管指导 1.坚持“便民不扰民,放开不放任”原则。属地街镇及相关单位应建立专人服务机制,提供全方位指导、高效率服务和个性化管理,以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以“管”促“优”,持续维护市容环境秩序,提升城市治理精细化水平。 2.强化市容环境执法保障。对同意举办的各类临时活动,相关执法中队、大队应根据重大执法任务保障方案(温鹿综法发〔2019〕43号)文件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执法保障,明确职责、紧密配合,确保各项活动有序进行。 3.坚持柔性执法,助力营商环境提升。深化“综合查一次”和“首违免罚”制度,建立科学、高效的执法检查机制,提升执法监管水平,减少重复执法扰民,对初次违法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整改或多次未按要求落实相关管理要求的,依法立案处罚。 本意见由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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