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23-45475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8-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23〕51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01-2023-0009 下载阅读版本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医疗救助共富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医疗救助共富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医疗救助共富基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区医疗救助共富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温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医疗救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意义

设立鹿城区医疗救助共富基金(以下简称共富基金),旨在依法筹集专项资金用于医疗救助和困难群众政策性医疗保险,从而进一步完善病贫防治长效机制,及时救助因病致贫群众。

二、共富基金的筹集

(一)基金的资金来源。共富基金由以下五个子项目构成:

1.鹿城区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拨款、社会福利公益金以及各公益慈善组织定向捐款;

2.区慈善总会医疗救助项目基金。资金来源于区慈善总会慈善捐款和医疗救助定向捐款;

3.区红十字会医疗救助项目基金。资金来源于区红十字会慈善捐款和医疗救助定向捐款;

4.街镇医疗救助临时备用金。资金来源于街镇慈善捐款;

5.其他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医疗救助的基金。

(二)共富基金的设立规模和筹措。共富基金总规模为2000万元。各基金子项目责任单位应当积极筹集资金,优先保障资金额度充足到位。区慈善总会医疗救助项目基金和区红十字会医疗救助项目基金筹资额度由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年度结余滚动计入次年,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三)共富基金专款专用、分工负责、分类管理。

三、共富基金的使用

(一)共富基金使用应当坚持合法合规、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保障政策统一、安全高效和可持续运行。

(二)共富基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支出:

1.救助本区高额医疗负担的困难群众;

2.提高本区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3.慰问或临时救助本区因病致贫群众(家庭)和有因病致贫风险的群众(家庭);

4.国家、省、市、区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困难群众,主要指由各级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低保、低边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因病致贫群众,主要指因患大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

(三)共富基金医疗救助实行分级响应机制:

1.有因病致贫风险的群众,由所在街镇视情况予以临时医疗救助或慰问,同时向民政部门申请困难对象,及时落实救助政策;所需救助资金超过街镇承受能力的,可由共富基金办公室协调解决;

2.困难群众医疗负担尚轻的,由医疗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按政策予以救助,通过商业性医疗保险予以理赔;

3.困难群众医疗负担较重的,即由医疗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按政策予以救助,通过商业性医疗保险理赔后,个人全年医疗负担仍超过5万元的,由区慈善总会医疗救助项目基金、区红十字会医疗救助项目基金予以适度救助;

4.经多级医疗救助后,困难群众医疗负担仍超过5万元的,发动社会各界予以救助化解至5万元以下,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四)共富基金医疗救助流程:

1.本人申请。有因病致贫风险的群众或因高额医疗费用超过个人(家庭)经济负担能力的困难群众,本人或所在单位可以向所在街镇、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经街镇、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后,启动分级响应;

2.医疗保障部门推送。医疗保障部门经大数据筛查,发现有因病致贫风险的群众或困难群众因高额医疗费用超过个人(家庭)经济负担能力的,经街镇核实并征得本人同意后,启动分级响应。

共富基金各子项目基金按法律法规和各单位财务规程支出。

(五)开展困难对象慰问。根据需要,在共富基金充裕的情况下,可对因病困难群众(家庭)予以慰问,慰问金额每人不超过5000元。

四、共富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建立鹿城区医疗救助共富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每半年召开区府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鹿城分局、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会议,研究资金筹集和使用,制定配套政策,解决运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逐步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

(二)联席会议下设鹿城区医疗救助共富基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共富基金的宣传推广、工作协调、审批备案、组织慰问、统计汇总等工作,办公室设在温州市医疗保障局鹿城分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列入本级预算,不得在共富基金中列支。

(三)财政、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富基金的筹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民政部门负责对慈善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以及救助对象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医疗保障部门对医疗救助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监督。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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