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8/2023-45777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生成日期 | 2023-08-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3年8月2日,鹿城区卫生健康局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鹿城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温鹿卫〔2023〕63号),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温鹿卫〔2017〕140号)因出台时间较久,部分内容已不适用现阶段工作任务需要。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对原有《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进行修改,研究制定了《鹿城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鹿城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共4章、26条。 第一章,公开的范围,共2条,明确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不予公开发布的范围。主要明确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的4项内容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发布的5类情形。 第二章,信息公开前审查,共6条,明确信息公开途径、审查程序、审查内容、不予公开情形等要求。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章,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共9条,主要规定申请形式、处理程序与时限、更正程序与时限等要求。明确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组织的有关证明。申请形式应当以纸质、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为主;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以口头方式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公开义务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将根据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共9条,主要规定保密审查、公开年度报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责任追究种类、责任追究的情形、责任追究处理等要求。明确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施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9月3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解读科室: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7-88201800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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