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5/2024-50783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科技局
生成日期 2024-09-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科〔2024〕11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O5-2024-0001 下载阅读版本

关于印发《鹿城创业服务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科室:

《鹿城创业服务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2日

鹿城创业服务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鹿城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培育科技型初创企业的功能和作用,根据《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州市鹿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及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温鹿政办〔2023〕5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日常管理机构

为加强中心入驻企业管理,鹿城区科技局委托运营机构负责中心入驻企业的日常管理服务。

第二条 申请入驻条件

企业申请入驻中心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要从事创意产业、科技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服务;

(二)在职人员研发或科技服务人员占比30%以上,企业

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产品或项目的研发、生产与服务、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项目或产品技术水平较高,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第三条 入驻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请入孵的企业应向运营机构提交《入孵申请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孵化计划书》、《项目技术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专家评审:运营机构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经初审合格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三)科技局审定:区科技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研究审定,确定入驻企业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满7个工作日无异议,由运营机构通知企业入驻。

(四)协议签订:拟入驻企业于收到入驻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与运营机构签订入驻协议,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协议一年一签,其中孵化企业累计入驻时间原则上不超3周年。

第四条 入驻企业管理

(一)每家企业入驻面积不超300㎡(以建筑图纸的建筑面积为准),租金标准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二)入驻企业在协议签订之日,享受3个月的装修免租期。免租期满,无正当理由仍未进驻的,终止合同。

(三)入驻企业在孵化期满后退出或经协商一致中途退出的,须将租赁场地及运营机构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的状态归还,经运营机构清点完毕后书面同意方可搬离;如场地或设施被损坏,运营机构可从企业预缴房租中扣除与损失对应的款项,不足部分,运营机构有权要求企业赔偿。

(四)入驻企业在租赁期间合理添附的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企业可自行拆除,但应注意不得损坏场地及配套设备;因企业拆除行为造成场地及配套设备毁损的,入驻企业应当恢复原状,经现场检验合格后同意搬离,否则,运营机构有权要求企业照价赔偿。

(五)入驻期满,入驻企业完成租赁场地核验、配套设施清点、水电房租清缴等工作,经运营机构现场查验完毕并取得搬离同意书后,应于15天内清场搬离。

第五条 绩效考核

(一)考核时间。运营机构负责对入驻企业每满12个月进行绩效考核。

(二)考核档次。考核总分 100 分,得分 60 分及以上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流程

(一)自我评价。各入驻企业按要求填报《在孵企业自评表》并提证明资料(详见附件1),由运营机构汇总,并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按照入驻企业考核指标(见附件2)对各入驻企业进行考核打分,并形成《考核结果报告》上报区科技局。

(二)结果公示。区科技局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2天,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孵化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其他

本细则于2024年10月2日起施行,由温州市鹿城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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