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5-53739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5-05-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发〔2025〕3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CD00-2025-0003 | 下载阅读版本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令第783号)等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文件予以修改: (一)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重点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鹿政办〔2024〕28号),作如下修改: 将《温州市鹿城区重点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五部分直接投资模式(二十一)中的第3点“投资注册于鹿城区或在鹿城区进行产业落地的公司,优先投资于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修改为“投资在鹿城区进行产业落地的项目”。 (二)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鹿政办〔2024〕12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十四)条第1、3款“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合规创建,鼓励合规‘白名单’企业进一步创建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对列入合规‘白名单’或创成规范化、标准化的企业实行以下惠企措施:1.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此类企业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以处罚;……;3.各保险机构对该类企业执行比其它企业更低的安全生产责任险缴费费率。”修改为“1.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企业的有关情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以处罚;……;3.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保障机构对该类企业提供更高频次、高质量服务。” 2.将第(二十五)条第2款“对退出合规‘白名单’企业将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和《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1号令)等相关规定,采取下列管理措施:2.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上调有关保险费率。”修改为“2.各行政执法机关恢复常规执法频次,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保障机构恢复对企业的常规服务保障内容”。 二、废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温鹿政发〔2014〕34号)。 本通知自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温州市鹿城区重点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鹿城区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温州市鹿城区重点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规范和加强温州市鹿城区重点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区产业基金)的管理与运作,发挥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2021〕42号)、《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温财金〔2023〕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区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上级补助资金、区国有企业出资等。 (三)区产业基金是区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贯彻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控风险”的原则,发挥产业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重点投向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健康、传统产业提能升级、新经济等符合鹿城区产业升级及发展方向的领域。 (四)区产业基金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和投资子基金的模式。投资子基金是指由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对子基金总出资额不低于区产业基金总规模的80%,对直接投资出资额不高于区产业基金总规模的20%。区产业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5年,经管委会审议,可视情况适当延长。 二、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五)区政府设立区重点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区产业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管委会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委员为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鹿城经开区管委会、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和区工业发展集团等单位负责人。管委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列席参与。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设在区财政局(区国资办),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 (六)区财政局(区国资办)代表区政府履行区产业基金出资人职责,安排和筹措产业基金出资资金。区工业发展集团全资子公司温州鹿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丰公司)受托作为监督运营机构,外部管理机构受托作为区产业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人),具体负责区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七)管委会主要职责为:负责区产业基金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审定母基金投资、直接投资项目、子基金投资、股权退出等方案;确定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协调和决策基金相关重大事项;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直投项目及管委会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经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予以执行;需管委会审定的事项,采取表决制,主任、副主任、委员一人一票,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二种,经全体人员五分之四以上(含)表决同意方为通过。 (八)管委办主要职责为: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决策部署;会同区工业发展集团拟订区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审查母基金投资、直接投资项目、子基金投资、股权退出等方案;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审定区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方案;区政府或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区工业发展集团主要职责为:配合管委办拟订区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参与投资管理有关程序,并对管理人进行指导;区政府或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鹿丰公司主要职责为:配合管委办拟订区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负责基金日常对接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基金管理人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对管理人进行监督;区政府或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管理人主要职责为:定期向管委办、鹿丰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年度财务审计;负责遴选子基金合作管理机构;开展对拟投资(合作)对象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合伙协议或章程、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区政府或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管理人 (十二)选聘专业管理机构担任区产业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产业基金的投资、投后管理、退出、清算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区产业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以上(含)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承诺对母基金认缴出资不低于1%。 (十三)区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由产业基金管理人组建,一般不少于3名,需半数同意通过,鹿丰公司委派投委会观察员,对投委会各项重要决策进行监督,观察员有权提议项目暂缓投资,重新予以研判。 (十四)区产业基金管理人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就投委会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经参会的投委会委员签字后送管委办。 四、子基金投资模式 (十五)区产业基金主要通过参投设立子基金的形式进行股权投资。子基金法律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区产业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子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含)人民币,子基金的资金应依法募集; 2.出资比例:温州市、区两级政府联动出资总额不超过单个子基金规模的50%。区产业基金单独出资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高于50%; 3.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包括投资期、退出期等,原则上不超过8年(含),确需延长存续期的,经报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各方协商后按约定办理; 4.投资地域:若市区两级产业基金联动出资,子基金存续期内,累计投资于鹿城区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一般不低于区产业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5倍;若区级产业基金单独出资,子基金存续期内,累计投资于鹿城区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一般不低于区产业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倍。视同返投或加计计算返投金额的计算方法参照《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十六)子基金应委托专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运作,选聘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其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管理人员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业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有3个以上(含)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认缴出资额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1%,其关联方在子基金中有出资的,可降低至0.5%,但合计不低于1%; 6.在提交项目合作方案时,应至少确认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的出资意向并提供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 (十七)区产业基金参投子基金运作程序如下: 1.主要采取市场化征集子基金,经过初步筛选、立项、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等程序后具体组织实施合作方案; 2.管理人对子基金进行初步筛选,形成立项材料,立项材料应包括拟投子基金的基本情况、初步合作方案等; 3.由管理人对立项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有必要的应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4.管理人对通过立项的拟投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投资谈判等前期工作后,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书,就拟投子基金或项目的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提出意见建议; 5.区产业基金投决会对拟投子基金方案进行审议决策; 6.区产业基金投决会决议报管委办经管委会通过后,由管理人与相关合作方拟定合伙协议并经签署程序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 (十八)若参加遴选机构当年度已同时参加省、市等上级政府引导基金遴选、招标并获审查通过的,管理人可不再进行尽职调查,可参考上级政府引导基金尽职调查,进行补充尽调后出具投资建议。 (十九)子基金设立方案经批准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的章程或合伙协议,由管理人报区工业发展集团初审后在1个月内向管委办报送终止投资情况报告,管委办向管委会报备。如遇特殊情况,经管委办同意予以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二十)管理人根据《温州市鹿城区重点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参投子基金期间,自动获得子基金观察员身份。子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召开投资决策会议的,管理人有权派出观察员代表参加会议,可对会议内容提出意见或建议。若会议审议拟投项目违反《温州市鹿城区重点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及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观察员代表有权予以否定,其余情况下观察员不参加投资决策会议的表决。但观察员仅负有监督义务,若其在投资决策会议中未予以作出否定表决的,不视为子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相关合伙人违反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免责事由。 五、直接投资模式 (二十一)直接投资主要发掘本土重点领域优质项目,“以投带引”探索基金招商新路径、引进优质项目落地鹿城。确因项目需要,可通过设立投资单一项目的定向基金或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方式完成对项目直接投资。直接投资主要要求如下: 1.区产业基金对单个直投项目的出资额不超过6000万元(含)人民币,且不得成为被投企业第一大股东、市区两级政府性资金合计股比不得超过40%; 2.直接投资项目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含),确需延长存续期的,经报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各方协商后按约定执行; 3.投资在鹿城区进行产业落地的项目; 4.拟投资项目发起融资时,应有其他资本方参与投资,其他资本方投资额不低于该轮融资额的60%,其中非关联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该轮融资额的10%,经管委会审议同意的项目,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项目应有具体的项目投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规模、资金募集情况、退出安排等)、财务及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 6.涉及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基金等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二十二)直接投资程序: 1.主要采取市场化征集投资项目,经过初步筛选、立项、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等程序后具体组织实施合作方案; 2.管理人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形成立项材料,立项材料应包括拟投企业的基本情况、初步合作方案等; 3.由管理人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有必要的应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4.管理人对通过立项的拟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投资谈判等前期工作后,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书,就拟投项目的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提出意见建议; 5.区产业基金投决会对拟投项目方案进行审议决策; 6.区产业基金投决会决议报管委办经管委会通过后,由管理人与相关合作方拟定合伙协议并经签署程序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 (二十三)经审议通过的直接投资项目,应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十四)管委会审议通过后超过9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由管理人报区工业发展集团初审后在1个月内向管委会请示是否终止项目,并按批示执行。 六、投资退出、收益分配与激励 (二十五)子基金与直接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明确约定收益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亏损应由出资人共同承担,区产业基金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二十六)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国有企业出资的引导作用,区产业基金可适当让利。让利的对象可包括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让利比例应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或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签订的其他书面协议中明确规定。 (二十七)在章程或协议中应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区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产业基金出资到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按投资计划开展投资业务或未实际出资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形的。 (二十八)投资期满后,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应按照合伙协议、投资协议、章程约定的方式退出或组织清算。无法按约定方式退出的,由产业基金管理人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区工业发展集团初审,报管委办审核后提请管委会审议。管委会审议通过的退出方案,由产业基金管理人与各方协商办理。 七、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 (二十九)区工业发展集团负责区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对区产业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每年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报管委办。 (三十)鹿丰公司原则上每年按区产业基金实缴资金总额为基数计算运营费,由区财政保障,运营费主要用于鹿丰公司日常经营。年初按考核合格档次的运营费用提取,其余部分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提取。具体标准如下:考核结果为优秀档次的,提取比例为1%;良好档次的,提取比例为0.8%;合格档次的,提取比例为0.6%;不达标档次的,提取比例为0.4%。管理人按照协议收取管理费用。 (三十一)区产业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出资到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区产业基金出资原则上不优先于其他出资人。 (三十二)区产业基金应选择有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实行专户管理。 (三十三)区产业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省、市和我区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 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循环投资;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三十四)遵循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客观规律,给予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适当风险容忍度,在程序合规、尽责履职的基础上,因先行先试、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科学估值出现偏差、政策变动、投早投新等出现亏损情形的,给予尽职免责认定,对各类子基金不再以单一子基金或基金投资单一项目的盈亏作为追责依据。 八、附则 (三十五)本办法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2 鹿城区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助推“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加强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全区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合规(以下简称合规)是指企业通过诚信承诺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自查自纠自改,使企业安全生产符合合规要求。 (三)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区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工作,推进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并指导街镇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相关管理工作。 二、合规程序 (四)企业合规实行“白名单”动态管理制度,“白名单”定期公布,并及时抄告其他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 (五)企业承诺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第三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提供符合相应合规标准确认意见,由所在属地街镇收集汇总上报,企业即进入合规备选“白名单”。 以小微园区或厂中厂出租方、管理方名义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创建安全生产合规必须符合小微园区厂中厂管理合规标准,其中承租方企业参与合规创建达90%以上,其它未参与合规创建企业不存在合规标准重点审查项不符合情形。 (六)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纳入合规“白名单”: 1.应公开承诺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改,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2.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一年内未受到相关安全生产方面行政处罚,不在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期。 3.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确认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4.符合既定安全生产合规标准。 各行业既定安全生产合规标准由各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制定并更新,另行发布实施。各行业合规标准统一报区安委办备案。 (七)对“白名单”企业出具符合合规标准确认意见的第三方须由具备安全生产合规确认资格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或相关高等专业院校,并由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签字确认意见。 (八)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备选合规“白名单”企业形式审查并征询其他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意见,通过审查的企业经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企业即可纳入合规“白名单”。 三、合规管理 (九)对合规“白名单”的企业予以发放“鹿城区安全生产合规企业”称谓的铜质牌匾,悬挂企业门口显著位置。 (十)鼓励合规“白名单”的企业认真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改并落实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对企业主动发现已着手纠正的违法行为或已着手整改隐患的下列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以处罚: 1.对企业主动发现的事故隐患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或在整改期内能够落实事故防范管控措施的,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落实报告制度的。 2.专家公益服务或社会化服务机构对“白名单”企业“安全年检”发现存在问题能够及时完成整改的,或在整改期内能够落实事故防范管控措施的,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落实报告制度的。 3.在各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或各类事故举一反三提示提醒及补充发放合规建议期间“白名单”企业能够在合理期限内落实自查自纠自改符合整治要求的。 (十一)发现纳入合规“白名单”的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将该企业从合规“白名单”中剔除,及时收回牌匾,并及时抄告相关部门。 1.发生生产安全人员伤亡事故或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 2.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3.不遵守自我承诺,不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改的,或自查重大事故隐患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或在整改期内未落实事故防范管控措施的; 4.社会化服务机构对合规“白名单”企业“安全年检”存在问题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合规标准的; 5.存在被投诉、举报经核实或各级巡查督查暗访抽查发现不符合既定安全生产合规标准的; 6.企业主体灭失的,或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合规建议 (十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多家企业存在高频违法事项的,必须破除“破窗效应”,即要求该区域类似企业的管理责任方(小微园区或厂中厂管理方、属地街镇)向所管辖企业发放《安全生产合规建议书》,要求企业对可能存在类似高频违法事项进行自查自纠自改。 (十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时,不能“只查不罚”,也不能“一罚了之、以罚代管”,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送达《整改通知书》的同时,送达《安全生产合规建议书》,鼓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合规建设,引导企业对其它事故隐患进行自查自纠自改。 (十四)执法人员不得随意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执法重心放在“白名单”之外的“不放心”企业和未根据《安全生产合规建议书》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企业,通过强化各级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明查暗访、挂牌督办等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各类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高发区进行严厉查处打击,避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十五)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和违法行为打击形势需要,调整行业安全生产合规标准,可向相对行业企业补充发放《安全生产合规建议书》,引导企业在原来安全生产合规建设基础上对新增合规建议事项进行自查自纠自改。 (十六)企业根据《安全生产合规建议书》对其它违法事项或事故隐患积极进行自查自纠自改并落实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对主动发现的事故隐患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或在整改期内能够落实事故防范管控措施的,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落实报告制度的,可视同本办法第十条处理。 企业难以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可以向属地街镇申请延期整改,但必须严格落实整改期间事故防范管控措施。 (十七)相关管理方和属地街镇必须指定人员负责监督所管辖(管理)企业对《安全生产合规建议书》的落实,发现已发《安全生产合规建议书》企业未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自查自纠自改的,要加强执法检查或向负有相应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十八)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应该按照行业安全生产合规标准对企业首次排查以及根据企业的意愿提供指导整改作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内容,要提醒企业存在的违法风险。 五、合规培育 (十九)行业协会要自觉通过行业自律约束,吸取行业合规部分标准作为行业企业自律共治标准,实行会员企业安全生产自律管理。 (二十)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共治标准和合规标准的宣传推广,引导会员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创建行业安全生产良好企业,为培育行业安全生产合规企业夯实基础。 (二十一)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会员企业之间对照合规标准或自律共治标准,开展互助互学互查活动,引导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 (二十二)行业协会对照行业企业自律共治标准,根据互助互学互查活动问题隐患整改闭环情况,每年评比行业安全生产良好企业及安全管理人员。对行业安全生产良好企业及安全管理人员可给予一定奖励,推荐行业安全生产良好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纳入星级管理。政府各监管部门为行业安全生产良好企业提供每年至少一次的安全生产专家“免费体检服务”。 (二十三)行业协会作为企业与政府的沟通桥梁,要对会员企业和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市场行为及政府执法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六、奖惩措施 (二十四)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合规创建,鼓励合规“白名单”企业进一步创建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对列入合规“白名单”或创成规范化、标准化的企业实行以下惠企措施: 1.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企业的有关情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以处罚; 2.政府各监管部门要优先为此类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帮扶指导工作,提供每年至少一次的安全生产专家“免费体检”,提供安全生产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保障机构对该类企业提供更高频次、高质量服务; 4.各类惠企政策和评优评先需要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意见的,对该类企业予以免审免检,其它企业必须通过安全生产合规标准重点项审查检查; 5.享受其它惠企政策: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等级评价中予以优先考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企人才参与相关人才评选;优先推荐工商联各类评优评先,以及各类民营企业家理论研修班和新生代企业家青蓝新学班;简化企业拿地开工审批流程,通过批前业务指导,落实全程代办,精简审批环节,在获得土地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前许可手续;在审批审核、贷款融资、资金扶持等方面的享受正向激励机制。 (二十五)对退出合规“白名单”企业将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和《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1号令)等相关规定,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两年内不得再纳入合规“白名单”,根据优惠条件的灭失追回原有惠企政策的待遇; 2.各行政执法机关恢复常规执法频次,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保障机构恢复对企业的常规服务保障内容; 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 4.存在合规标准重点审查项不符合情形退出的,取消参加区政府各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 5.存在合规标准重点审查项不符合未整改的,在政府资金项目申请、财政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暂停项目审批; 6.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二十六)对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免费体检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及专家予以等级考评加分;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及安全生产专家出具虚假合规结论经调查属实的,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等级考评扣分或取消安全生产合规确认资格等处理;对虚假合规的企业剔除出“白名单”,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由相应执法机关予以严格查处。 (二十七)支持执法人员、监督管理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的试点推行,根据执法情形已经发放《安全生产合规建议书》,要求企业积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视同监管责任人员或执法人员已经履行职责,适用改革创新试错容错机制。 (二十八)对行政执法人员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随意执法、违反本办法要求违规执法、非法要求企业停产停业等违纪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予以严肃问责。 (二十九)对各类优惠政策享受企业未实行合规审查检查的或不符合合规标准要求予以通过的;对合规“白名单”检查审查不严格的,予以严肃问责。 七、附则 (三十)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机关包含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审批监管职责的部门,其执法人员包含本机关工作人员和受其委托执法的人员。监管责任人员包含属地街镇网格责任相关人员。 (三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三十二)本办法自2024年3月25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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