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8-01362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府办
生成日期 2018-0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18〕3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LCD01-2018-0001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九届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17〕74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大拆大整、大建大美”中心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区新三年(2018-2020年)小微园建设管理水平,切实为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建设模式

第一条  鹿城区新三年计划建设的小微园以政府自建自持方式(含委托代建)为主。鼓励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自建小微园并以出租方式运营,鼓励市级国有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开发建设小微园,具体按温政办〔2017〕74号文件执行。

第二条  新三年政府自建自持的小微园(简称“新三年小微园”,下同)项目优先考虑代建管理模式,委托具备建设管理经验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筑企业代建管理,政府方除完成前期拆迁征地及政策处理、资金筹集外,其余建设管理内容由代建单位完成,包括委托代建单位办理前期手续及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代建管理单位的选择应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新三年小微园项目若条件允许,可按照招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四条  新三年小微园提倡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方式,即设计-采购-施工-移交一体化模式。

第五条  EPC总承包单位原则上采用报总价包干方式。由属地街镇(园区管委会)或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咨询机构编制建设方案和招标控制价,参照我区已建成的类似项目和相关标准综合测算,经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住建局、区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审核后公布。相关单位对EPC总承包方提供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要严格把关,如有需要可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方案供比对。

第六条  区小微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协助属地街镇(园区管委会)或项目建设单位对接相关的行业协会、意向入驻企业,结合小微园产业定位、项目功能、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提高园区的行业匹配性。

第七条  属地街镇(园区管委会)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并认真做好投资建设运营资金成本测算。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八条  属地街镇(园区管委会)负责拟定辖区小微园入园标准,确定产业定位、产值、税收、小升规、退出机制等方面要求,并报区小微园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属地街镇(园区管委会)应研究编制小微园招商方案,明确招引对象、租金、租期、租赁面积及申请审核流程等要求和要素,报区小微园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科技型、高成长型企业应优先招引入园。

第十条  属地街镇(园区管委会)做好意向企业的排摸和初审,报送区小微园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提交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管理单位组建后,意向企业排摸和初审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属地街镇(园区管委会)帮助做好协调。

第十一条  新三年小微园建成后,本着“保本微利”和“降低小微企业用地成本”的原则,应低于市场评估价优惠出租给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原则上租赁最高价不得超过每月25元/平方米。

第十二条  入园(承租)企业以层为最小入驻单元(生产使用),入驻面积(生产使用)一般最小不得低于50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5000平方米。如单个入园(承租)企业面积(生产使用)超过5000平方米,需先提交区政府“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小微园入园(承租)企业不得转租。擅自转租的,由管理单位无条件收回其全部租赁面积,包括配套使用部分。

第十四条  属地街镇(园区管委会)或项目开发单位负责组建管理单位或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物业管理用房按照非住宅用房的规定标准予以配置。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企业利用存量土地自建自持小微园的,需与区政府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根据入园标准对企业入园、企业退出、建设要求、租赁价格和面积等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金额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新三年计划建设的小微园规划占地面积原则上要达300亩以上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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