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5/2019-0156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区科学技术局
生成日期 2019-11-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鹿城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全面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的能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研发能力,加快突破行业关键核心技术,2019年10月开始,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多次沟通,同时征求了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济局、区市监局四个单位的意见,根据《鹿城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精神,经党组研究讨论,形成《鹿城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扩展支持范围。企业必须是在鹿城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有持续开展研发活动和研发投入,具备研发工作必要的环境条件。相对集中的研发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或研发经费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原值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有相对独立的研发团队和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带头人。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或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不少于7人。企业领导重视科技创新工作,能为企业研发中心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外部环境,有科学可行的研发规划、实施方案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是优化操作流程。申报资料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备注企业名称发送至区科技局邮箱。鹿城科技部门负责对区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每年于12月下达备案文件。

       三是明确评价管理。区科技局根据区级企业研发中心填报的建设工作情况,委托第三方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将给予奖励并优先市级、省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连续两年未被评为优秀的,不再继续参加评优。

       本意见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由鹿城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原《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科技局关于温州市鹿城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鹿政办〔2005〕125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科学技术局,解读人:周安琪副主任,联系电话:0577-56987751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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