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7/2020-02235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0-06-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0年6月17日,鹿城区民政局出台《关于调整鹿城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现将该政策出台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坚持城乡统筹,强化托底保障,优化服务供给,落实精准救助,切实维护好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经研究决定,特调整鹿城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二、主要内容和框架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2019年我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7775元,经测算,决定将我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7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991元,并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三、政策享受对象 鹿城区全部在册特困人员。 四、生效时间 本政策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 解读人:郑亮(鹿城区民政局社救科科长); 业务科室: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科,联系方式:55577279。 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 2020年6月17日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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