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7/2021-38327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12-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民〔2021〕69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LCD10-2021-0002 | 下载阅读版本 |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福〔2012〕5号)和《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散居孤儿和机构孤儿生活费统一标准。2020年我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7723元,经测算,现将我区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84元,补助标准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请各街镇务必高度重视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做好动态管理,采取多种形式,深入了解儿童保障情况,按照申请程序和规定及时办理增发停发基本生活费。孤儿成年后,非在校生则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费,在校学生则继续给予供养福利。要按月及时发放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并加强对基本生活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权益。 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22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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